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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相关罪名适用及定罪标准汇总
     发布时间:2016/6/27    来源:   阅读次数:562
     

    编者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犯罪对象的一类犯罪的总称。该类犯罪共涉及九个罪名,贯穿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核心的各类犯罪行为之中,分别适用不同的定罪标准,多为疑难复杂案件,在刑事司法实务中是一类较为复杂的罪名。

    在本文中,笔者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印发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法发[1996]3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该类犯罪所涉及的罪名及其对应的定罪标准进行汇总分析,并就罪名适用及定罪标准问题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类犯罪的犯罪行为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违法犯罪领域的行为逻辑顺序,主要分为盗窃行为、诈骗行为、伪造(含变造)行为、出售行为、购买行为、虚开行为及持有行为,共七类。同时,该类犯罪的犯罪行为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还可以分为以真票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和以伪票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真票是指有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制作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票是指单位或个人非法制作、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的犯罪行为对应着不同的罪名、法定刑及其定罪量刑标准。

    为便于理解,笔者按照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顺序展开论述,并结合刑法的具体规定对真伪票的问题进行说明。

    二、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罪名:盗窃罪、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行为人盗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论发票真伪,以盗窃罪论。因此,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真票,也包括假票。

    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论发票真伪,以诈骗罪论。因此,本罪的犯罪对象也包括真票和假票。

    2、定罪标准

    所谓定罪标准,是指刑法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对某一罪名触犯其最低量刑档位的条件。简单来说,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实施到一定数量、金额、时间、结果等程度后便充分了相应罪名的构成要件,达到了触发最低法定刑的标准。这里的“一定程度”即定罪标准。通常,刑法文本不会对具体罪名的定罪标准作出规定,绝大多数罪名的定罪标准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

    根据法发[1996]30号文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盗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构成盗窃罪,触发本罪最低量刑档位。

    根据法发[1996]30号文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构成诈骗罪,触发本罪最低量刑档位。

    三、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罪名: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206条及法发[1996]3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票。

    2、定罪标准

    根据法发[1996]3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触发本罪最低量刑档位。

    所谓票面额,不是指发票所载具体金额,而是指每一份发票最高可记载的价税合计金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0000万计算,加总求和即票面额。

    四、违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罪名: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206条的规定,行为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伪票。

    根据刑法第207条的规定,行为人非法出售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票。

    2、定罪标准

    根据法发[1996]3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触发本罪最低量刑档位。票面额的计算方法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法发[1996]30号文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非法出售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触发本罪最低量刑档位。票面额的计算方法亦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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