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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业代理费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92
     
           提问:我公司是保险公司,展业中发放给个人代理人(不是本公司员工)的代理费没有发票。这种情况应该算工资支出,还是必须要取得发票才能列支?目前我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不给个人代开此类服务发票。       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建立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基础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该民事合同关系应当适用保险法、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贵公司支付给上述代理人的代理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关系,贵公司首先应当考虑在列支有关费用时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营业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餐饮、娱乐业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从这个角度来说,正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为贵公司合法的个人代理人依法代开发票。现在,贵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提出不给个人代开此类服务发票,有悖常理,因此建议贵公司迅速和税务部门联系,询问其不给代开发票的具体理由,以便我们进一步采取对策。       在税务咨询实践中,我们曾经遇见不少类似关于代理费的案例,有的税务机关不给当事人开具发票的理由在于部分保险公司没有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聘用具有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的合法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这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普遍,很多保险公司招募的代理人员都是先上岗执业,再通过考试领证。       我们认为,对于此类有悖保险法基本规定的代理业务,税务部门拒绝代开发票是合理的。如果贵公司遇到的情形属于此类情况,税务机关在税前扣除上一般把握的尺度是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可以税前扣除。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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