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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税制主要税种发展变化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304
     

       一、个人所得税:稳中有变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征收的一种收益税。个人所得税仅仅开征200多年,已经成为普遍征收的税种。近几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变化呈现新的特点。
      1.向综合税制转化
      OECD国家的趋势已从将每一所得来源可以进行单独的税率和税基处理的分类税制,转向了将所有来源的所得合并,并运用一个税率表的综合税制。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实行了彻底的综合所得税制度,或者彻底的二元所得税制度,一些实行单一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其实也对股息、利息采取不同的比例税率,从某种程度上讲,只是税率是“单一”的,还是分类所得税制。大多数OECD国家采用了半综合所得税制度,半二元所得税制度,半单一税制度。

      2.起始税率有下降趋势
      目前,在收集整理的138个国家和地区中(2013年数据,下同),不包括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和地区(下同),个人所得税起始税率超过20%的有6个;个人所得税起始税率在10%~20%的国家和地区有16个;个人所得税起始税率在10%以下、5%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有17个;个人所得税起始税率在5%以下,不含0%的国家或地区有5个;个人所得税起始税率为0%的国家或地区有44个。近年来,除部分北欧国家外,起始税率有下降的趋势,且很多国家或地区的起始税率降为0%。

      3.最高边际税率呈现上升趋势
      从近些年来看,OECD国家的平均最高边际税率都呈上升趋势,2012年比2006年分别提高了0.22个和1.00个百分点。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一般在30%以上。

      4.税率级距稳中有变
      2012年,29个OECD成员国中,累进级次最少的是2级,累进级次最多的超过10级,平均累进级次为5.4级。29个OECD成员国中,累进级次保持不变的国家有12个,累进级次增加的国家有9个,累进级次减少的国家有4个。变动的结果,导致平均税率累进级次出现增加的势头,2012年比2006年增加了0.34级。

      5.个人单独申报为主流
      自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已从夫妻联合申报制度向个人单独申报制度转移。夫妻联合申报增加了许多操作上的困难,需要详细制定允许抵扣和划分收入的规定,这些规定使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复杂。这也恐怕是上述国家最终放弃使用家庭为课税单位的重要原因。从掌握的资料来看,世界各国在简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同时,倾向于个人单独申报制度。

      二、公司所得税:渐进改革
      公司所得税通常是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的收入(或利润)从公司层面课征的税。一般对净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在税制体系中有详细定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制都规定对一个公司的所有所得按相同方式征税。


      1.税制类型
      从国际上看,公司所得税按其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尤其是对股息是否存在双重课税)主要可分为四类,即古典制、归集抵免制、双税率制、股息扣除制。从总体上看,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都是采用古典制或归集抵免制。归集抵免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本的自由流动。许多欧盟国家已经开始放弃了归集抵免制。

      2.纳税人:居民与非居民
      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判定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区分公司纳税人是就全球所得征税,还是就境内所得征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所得税制都规定,居民公司(在境内成立的公司)需要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有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少数国家或地区,比如中国香港,规定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都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目前世界各国对居民公司的判定原则基本上没有大的差异,仅是具体标准的不同。

      3.税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公司所得税税基的确定和计算。权责发生制是各国确定和计算税基的基础,按照权责发生制确定税基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在降低公司税率的趋势下,为了保证税基不受侵蚀,各国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前扣除项目和金额的列支都比较具体、翔实。

      4.税率:持续降低
      从各国公司所得税的实践来看,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只有少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自1986年美国里根政府进行税制改革以来,英、法等经济发达国家带动世界各国先后进行了以公司税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总的趋势是普遍降低税率。OECD国家公司所得税的综合税率已从2006年的27.9%降低到2012年的25.54%,降低了2.36个百分点。全球公司所得税的平均税率近年来也都是下降的,从2006年的27.5%降低到2013年的24.08%。

      5.税收优惠:政策导向明确
      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是各个国家或地区对特定类型的企业进行税收激励的重要手段,几乎都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即配合国家或地区的整体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目标。越来越多的国家减少或放弃减免税的直接优惠,对研究开发、环境保护和中小企业发展等给予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公司所得税间接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日益规范
      增值税(Valueaddedtax,VAT)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增值额,是纳税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新创造的或新增加的价值量。与传统的产品销售税相比,增值税的特点:一是保持了税收中性。增值税是以货物、劳务在生产和分配的每个环节的增值额为依据,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对货物和劳务的阶梯式重复征税。因此,对同一货物或劳务而言,无论供应链的结构如何、贮存和发送方式如何,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不会影响货物或劳务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二是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通常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不负担增值税税负,而是在销售货物和劳务时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个流通环节,最终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三是普遍征收。一般而言,增值税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具有宽税基的特征。四是便于征管。增值税征收管理可以实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交叉审计,以有效控制偷漏税。
      1.对增值税认识的变化
      在实行增值税的早期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增值税具有累退性,会对收入再分配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为了降低增值税的累退性,很多国家都实行了零税率、低税率和免税,有的国家、特别是很多欧盟成员国甚至实行了多档低税率。近年来,人们对增值税制度又有了新的认识,重新认识到增值税应当具有中性、高效、简单的特性,它不应被设计成一种调节收入再分配、促进财富公平的政策工具。因此,多国谨慎运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2.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截至目前,OECD实施增值税的33个成员国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原则上把所有货物和劳务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和抵扣范围。除OECD成员国之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国家也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3.扩大税基,控制优惠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特别是近年来,实行更加简单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减少低税率和免税适用的范围,扩大增值税税基得到认同并已成为一种趋势。欧盟目前正在酝酿进行新一轮增值税改革,目标是要建立一个更加简单和完善的增值税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建议之一就是缩小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促进单一市场的运行和发展。

      4.税率简化
      从欧盟28个成员国情况看,税率档次呈逐步减少的趋势。首先,所有国家从1995年起都取消了高税率。其次,其他非欧盟成员国有的国家也准备减少税率档次,考虑实行更加公平和简单的增值税制度,减少税率档次或采用单一税率。目前,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都不超过三档税率,中国周边绝大多数国家税率档次不超过两档。

      5.标准税率稳中有升
      从OECD33个成员国标准税率的情况看,其平均值在1996~2008年期间相对稳定,1996年为17.8%,2008年为17.7%。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近年来,为增加财政收入,共有16个成员国提高了标准税率。33个成员国标准税率的平均值已经由2008年的17.7%上升到2013年的19%(见表1-9)。

      6.国际税收协调加强
      欧盟和OECD致力于增值税的国际协调,收到明显效果。欧盟的协调:一是欧盟增值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二是欧盟加强信息交换、建立增值税快速反应机制,打击增值税欺诈。OECD的推动:一是建议和协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增值税;二是倡导国际服务贸易征税规则。未来可能会以OECD增值税指南为基础,签订多边或双边增值税协定实施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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