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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无租使用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2/7/13    来源:   阅读次数:1503
     

          问 题——
          A租赁B的土地(不支付租金),期限50年,合同约定A在该土地上建房及商铺出租(商铺及房屋均无房产证),房屋的报建,产权均属于B,A负责出资建设,A只在合同期内拥有使用权,50年合同期满后,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均无偿归还B。

          对此,谁是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按自用还是按租金缴纳房产税?由于涉及房产的造价金额比较大,造价达到几百万元甚至更高,对此种情况如何征收房产税?

           解 答——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65号)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对甲乙双方联合建房,甲出土地,乙方出资金,房屋建成后,由乙方使用若干年,再归还甲方,房屋的房产权归甲方所有的,因房屋的所有人是甲方,且房屋的造价就是乙方付给甲方的租金,因此,应对甲方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可分若干年缴纳。

           同时,根据2012年5月8日下发的《自治区地税局税收政策调研活动问题解答(一)》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的,应一次性征收房产税。为此,对于上述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应对出租土地方即B按房屋造价征收房产税。但应是根据桂地税发[2002]265号文的规定分若干年缴纳,还是根据《自治区地税局税收政策调研活动问题解答(一)》的规定,视同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鉴于出现同一问题两种不同执行依据的情况,我中心向自治区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进行了请示,得到答复:对于上述双方联合建房,甲方出地,乙方出资金,房屋建成后,由乙方使用若干年,再归还甲方,房屋的房产权归甲方所有的情况,可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65号)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执行,即房屋的造价就是承租方付给出租方的租金,房产税可分若干年或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缴纳。如同时有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则按照《自治区地税局税收政策调研活动问题解答(一)》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一次性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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