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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概念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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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对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进行了明确,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按照规定,受益所有人可以是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但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解释,导管公司是指以逃避或减少纳税、转移或累计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 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介绍,我国对外签署的多个税收协定均已写入“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但由于实际情况对此概念涉及的不多,税务部门此前对该概念并未进行明确。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之后,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幅度有所降低,很多企业的目光投向了相对优惠的税收协定政策。为了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减少国家税收损失,税务部门有必要对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概念进行明确。 专家表示,此次对受益所有人概念进行明确,对今后税收协定的实际操作具有指导意义。 [86]财税协字15号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 国税发[1996]29号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6]229号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8]946号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8]107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 际便函[2009]47号税收协定相关解释文件 国税函[2009]81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4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函[2009]507号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07号文带来什么 税法与税收协定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税收协定相关文件汇编 适用税收协定免征预提所得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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