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涉税案例  
      购物卡财税政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093
     
    问:公司发员工购物卡等费用,列入公司福利费用,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之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才是税法允许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并不是财务上列入“福利费”就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免除扣缴义务人之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单位在节日发给员工的月饼券、购物卡等福利支出,并不是税法上认可的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个人需为此交纳个人所得税,发放单位从而产生相关代扣代缴义务。      商场出售购物卡,应该何时开具发票?      针对商场销售各种价值型提货凭证(购物卡、储值卡等),何时确认销售,何时开具发票等问题,《关于价值型提货凭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7]196号)一文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解释。具体内容整理如下:      价值型提货凭证的界定       价值型提货凭证一般是指商业零售企业向顾客销售注明一定面值的,但不指定具体提货人、具体货物和数量的,持证人凭证在面值内提取一定价值货物的凭证,又称购物卡、储值卡、返利卡等。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价值型提货凭证对于提取的货物没有具体指定的特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价值型提货凭证所收取的货款应属于预收货款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日,所以对于企业销售价值型提货凭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持证人凭证到商业零售企业提取货物的当日。      开具发票时间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以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价值型提货凭证预收货款时不得开具发票,应在持证人凭证到商业零售企业提取货物时按提取货物的销售额按规定开具发票。      执行时间及自查处理规定      上述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对于2007年7月31日以前销售的价值型提货凭证,商业零售企业必须在2007年10月31日以前自行清理核查,对于其中销售价值型提货凭证预收货款时已开具发票但未计提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先分别按17%税率、4%征收率计提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后补缴增值税款。对这部分提货凭证在实际提取货物时再按货物实际税率、征收率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后冲回。       年终购物卡相关财税处理政策分析       商场返利券促销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思路分析       购物券消费能否索取发票问题       商场返利券促销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       购物券销售需承担纳税风险        超市购物券销售收入究竟何时确认问题?       京国税函[2006]569号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8]10号 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8]127号 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9]247号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        深国税函〔2007〕196号关于价值型提货凭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依据 相关条款 纳税义务时间 解析 厦国税函【2008】127号 对企业出售购物卡、联名卡时发票已开出,且企业已收取货款的,以购物卡(或提货单)、联名卡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卡券销售环节 此规定是09年以前制订的,虽没有明确业务定性,但推测其视为直接收款销售货物处理;新条例之下开具了发票就须确认纳税义务的产生。 皖国税函【2008】10号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卡券销售环节 此规定是旧条例下制订的,新条例下开具了发票就必须确认纳税义务的产生;定性为直接收款销售货物,卡券销售环节产生纳税义务。 浙国税函【2009】75号 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卡券销售环节 此规定是新条例下制订的,将卡券业务定性为采用直接收款销售货物,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在收款时确认纳税义务。 冀国税函【2009】247号 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卡券销售环节 此规定是新条例下制订的,将卡券业务定性为采用直接收款销售货物,收款时确认纳税义务。 深国税函【2007】196号 一、由于价值型提货凭证对于提取的货物没有具体指定的特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价值型提货凭证所收取的货款应属于预收货款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日,所以对于企业销售价值型提货凭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持证人凭证到商业零售企业提取货物的当日。 卡券消费环节 将卡券业务定性为采用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卡券消费环节。 青国税税政【1999】250号 二、对商业零售企业出售购物卡纳税环节如何确定? 答:目前我市商业零售企业出售的购物卡同银行结算方式和环节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先垫付资金,按面值从银行购卡后再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冲减往来帐,消费者消费后,销货款由银行划转企业,此种购物卡同银行信用卡结算方式相同;一种是企业自制卡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存入企业银行帐号;以上两种售卡方式均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第一种售卡方式其纳税环节确定在货物销售环节,第二种售卡方式其纳税环节确定在售卡环节。 卡券销售环节 一、旧条例下制订的文件,没有对业务定性直接明确; 二、按新条例,开具发票即产生纳税义务。 京国税函【2006】569号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卡券销售环节 将卡券业务定性为直接收款销售货物,在卡券销售环节产生纳税义务; 该文件因新条例的颁发,已被京国税发【2009】63号作废,但有助了解地方税政口径。  

    相关文章:

    · 关于“2.2亿巨奖”,彩票奖金要缴纳个税吗? 2024-01-12
    · 请求开具发票和请求承担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发生的损失,是同一项诉讼请求吗? 2020-10-30
    · 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适用的案例分析 2020-10-30
    · 小规模纳税人跨期预缴增值税,降率优惠该如何执行 2020-06-28
    · 股权架构不同,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也不同 2020-06-28
    · 实例解析税收疑难问题的处理 2020-06-28
    · 案例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2020-06-28
    · 从北京到上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个税差异渐明朗 2020-06-28
    · 案例分析:股东特殊影响力作为投资如何实施 2020-06-28
    ·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十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