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书;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附件2);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依本公告第三条提出2013年扣除标准的核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于2014年1月16日前上报省国税局,核定结果由省国税局下达。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并向纳税人提供核定结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2014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因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处理由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六、对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一律不再供应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其未使用完的上述收购发票应在2014年3月30日前全部清缴。
七、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税务机关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纳税人的扣除标准已不再适用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省级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该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八、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等规定执行。
九、《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92号)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8]291号)相应废止。
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附件3修改为本公告附件2,附件4修改为本公告附件3。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全省统一的部分水产品扣除标准表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3.税务事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