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泰地税发[2009]75号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门临开票所得税和基(资)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07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门临开票所得税和基(资)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泰地税发[2009]75号                      2009.4.1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为加强门临开票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和基(资)金的征收管理,统一税费负担,现对门临开票所得税和基(资)金征收标准明确如下:一、所得税征收标准(一)建筑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为1.25%,同时按1%征收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2.25%。对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以及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施工地只需按上述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市领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泰州市(四市两区)以内施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为1.25%。我市领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泰州市(四市两区)以外施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为0.5%。(二)服务业:2%对于个人出租房屋仍然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6号,泰地税发〔2007〕11号文件转发)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文化体育业:2%(四)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为2.5%;货物运输业以外的其他运输业所得税征收率为1.4%。(五)娱乐业:4%(六)房地产业个人出售房屋仍按照《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转让房产有关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泰地税发〔2006〕160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出售普通住房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为2%,出售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为3%。(七)其他行业:2%二、对我市企业单位门临代开发票缴纳的所得税,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算,多退少补。三、除建筑业外,对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理的纳税人以及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门临开票时不征收所得税。四、门临开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防洪保安资金(1‰)。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门临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建筑安装发票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按规定应办理一般项目登记的,提供相应项目登记表4、建筑劳务、不动产销售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内容应包括劳务内容、金额、劳务双方等5、建筑业项目付款证明6、外来从事建筑业务的需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7、分包工程需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结算发票及税票复印件、8、涉及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9、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二、货物运输发票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2、承运人与委托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3、货物运输开票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承运人名称及税号、发货人名称及税号、收货人名称及税号、货物名称、运费金额等4、承运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三、房屋租赁发票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租赁合同原件(如提供合同复印件还需提供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5、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四、借款利息发票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2、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五、其他发票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2、相关合同证明文书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筑业门临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靖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局门临开票相关地方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2024-02-18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2024-01-16
    · 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 2024-01-16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2024-01-12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11-26
    ·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9-11-26
    · 闲聊餐饮、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 2019-11-26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二三事 2019-11-26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购进农产品能否抵、如何抵、抵扣率调整及加计抵扣 2019-11-26
    ·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2019-11-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