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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2007上半年增值税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362
     
    一、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征增值税2007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2007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规定:(一)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二)自2007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硝酸铵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在此之前,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硝酸铵,按17%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3%计算办理退税(含免抵退税);按13%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1%计算办理退税。(三)外贸企业在2007年2月1日后出口的硝酸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前开具,且注明的税率为13%的,予继续按11%计算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后开具,且注明税率仍为13%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2007年1月,《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年第44号)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2007年1月,《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年第45号)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销售粉煤灰(渣)征增值税2007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明确: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六、加快煤层气抽采的增值税政策2007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现行对中联公司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煤层气按实物征收5%的增值税以及中联公司自营开采陆上煤层气增值税超5%税负返还政策同时废止。  七、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2007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34号)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八、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200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明确: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九、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200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明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00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规定:(一)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三)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2007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二、《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出台2007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规定:对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比照东北地区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该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三、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2007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2007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所在地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十五、明确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规定2007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六、明确硫磺增值税适用税率2007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明确: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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