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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国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1854
     
    福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解答(一)

    一、一般问题

    1、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哪些发票

    答:目前,我省国税机关向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开票行程单、火车票、长途客运票、公交客运票、出租车客运票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冠名发票等。

    2、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

    答: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

    3、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营业税发票应缴销不再使用。

    4、2016年5月1日后,地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多长时间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尚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手续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5、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

    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存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

    6、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怎么补开发票

    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具体操作如下: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于4月30日前申报营业税或5月1日后补申报4月30日前应纳营业税,需开具发票的,可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通过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申报时出现比对异常,由办税大厅工作人员根据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做“一窗式”比对异常处理。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按照适用税率填写,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营业税发票”。

    7、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8、纳税人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发票和国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该业务应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划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9、若发生原地税发票因开票有误、服务中止等情况需冲红的情况,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9号,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冲正地税开具的蓝字发票。因新系统无法自动带出地税蓝字发票信息,需在开具红字发票功能模块手工填写地税发票的相关信息,选择不征税项目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对于地税发票代码太长的情况可从后保留发票代码,保持位数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位数一致。(例:地税发票代码为“1234567890”,新系统如果只能输入8位代码,则输入“34567890”。)

    10、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11、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2、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1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的;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4)税收法规法规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14、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目前,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15、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16、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17、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一笔业务,金额超过500万,可否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还是需要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领票自开

    答: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8、原纯地税户,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人,可否选择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不买税控机具

    答:不可以。一般纳税人应当自行开具发票。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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