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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国税发[2009]208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140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9〕208号                       2009.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开普通发票的机关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由经营行为发生地所在税务机关代开;已办理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为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代开普通发票的由农产品产地的税务机关代开。

      二、代开普通发票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代开发票经办人须在申请表上填写身份证号码,并提供身份证原件给代开发票人员核对;

      (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的书面证明在申请表上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一次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超过3万元(含)的,必须提供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

      (四)申请为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代开普通发票的,应提供自产自销证明;

      (五)申请表的具体式样见附件,由各市(区)局按统一式样并编制号码自行印制发放给纳税人使用;

      (六)代开普通发票专用章在机构改革前暂使用原来专用章,待机构改革后各市(区)局按全国统一式样自行刻制使用。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审批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非固定业户)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由征收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固定业户)由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求

      (一)代开发票统一按照2.0版征管软件开具;发票工本费统一开具完税证向纳税人收取并缴入国库,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收取工本费;

      (二)各征收分局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和管理制度,包括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等管理制度,代开发票的登记制度,代开发票的检查制度等;


      (三)代开发票人员要熟悉代开发票的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以及相关和税收政策和业务知识。发生岗位变换时应做好有关交接手续;

      (四)做好代开发票情况的信息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对同一申请人频繁申请代开发票或代开金额较大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相应的管理部门反馈,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敦促其办理税务登记证,以纳入正常的征收管理;

      (五)代开发票人员应在每月月终打印《代开普通发票(临时经营户)明细表》,把有关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装订在发票存根联后面,并按发票号码顺序附上《代开普通发票(临时经营户)明细表》整理成册、立卷存档;

      (六)代开发票岗在购领发票时凭《代开普通发票(临时经营户)明细表》验旧供新。

      五、各市(区)局票证管理所应对代开发票的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市局票证管理所对各市(区)局的代开发票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代开发票的经办人所领用的发票是否帐实相符;代开的发票是否符合开票范围,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订装、保管代开发票的有关资料;代开的发票是否依法征收税款和及时足额入库。一经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六、各市(区)局要建立相应的代开发票管理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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