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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财政补贴等是否须要纳税调整?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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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一个会计年度中企业按改制重组的批复进行了账务调整,其中将当年收到的财政补贴,当年的债务重组收入及历年清产核资的损失转入“未分配利润”冲减了国有股份。请问当年收到的的财政补贴、债务重组收入及历年清产核资的损失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是否须要纳税调整? 答:财税字[1995]8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142号)文规定,企业清产核资中应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盘盈资产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你委批准后可增加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帐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据以计提折旧等;净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规定,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财政补贴及债务重组收入均应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公司的清产核资清损失可以按规定冲减“未分配利润”。如果贵公司已经对上述三部分别进行了按规定的处理,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用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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