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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企业凭据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申报退(免)税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82
     
    自2005年11月1日起,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凭据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申报退(免)税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就可实现退(免)税,对加快出口企业退税进度,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推进我国对外贸易便利化建设,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审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成效明显。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继续扩大试行工作刻不容缓。对此,2007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文,进一步扩大了试点地区的范围,同时,在总结归纳先前试行工作的基础上又明确了新的规定。  一、0x20再次扩大试点地区的范围及执行时间。  此次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扩大试点的地区包括:大连市、厦门市、深圳市范围内的所属出口企业;山东省济南市所属的出口企业;宁波市鄞州区列名20户出口企业。对以上所列地区的出口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出口收汇核销电子信息使用的新规定。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中,目前,对核销单电子信息传输的联网传递时限、传递途径、数据安全、加密措施、签名处理、数据清分等都有了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在此基础上,国税发[2007]188号对新一轮推行工作的具体进程及注意事项,又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版本号6.10)模块下,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核查功能,进行出口退税审核及办理出口退税。  二是税务机关与外汇管理局之间,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采用电子签章和数据加密技术的安全性,应做到:  1、大连、厦门和深圳市外汇管理局可不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纸质《核销数据清单》;?  2、山东省在济南市、宁波市鄞州区在出口企业试点期间,当地外汇管理局可按月向当地税务局提供一次纸质《核销数据清单》。?  3、外汇管理局无法传输经电子签名和加密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而以其它方式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事后应补传经电子签名和加密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  4、数据传输单位之间应建立电子查询平台,核查试点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情况。如出现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附件第五条规定的“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情形的,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是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核销日期”的确定,应依据“国税发〔2004〕64号文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界定标准。凡“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的(远期收汇除外),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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