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430号 【发文日期】2009.08.13 【税种】增值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全文有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