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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税发[1994]17号 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37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税发[1994]17号   发文日期:1994-06-24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 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 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精神,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退还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纳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 例(草案)》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税款的部分。计算公式为:当期多缴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一工商统一税税款工商统二税税款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算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1994]9号《关于贯彻国税函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出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  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 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是指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5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填写《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式样附后),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地、州、市税务局复审;地、州、市税务局应在《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审核意见栏内注明外商投资企业截至报告期止的实际税负情况及征税情况,上报省税务局批准后,办理退还税款手续。  四、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在年度终了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在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以上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各地、州、市税务局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上报省税务局。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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