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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地税联[2013]11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803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地税联[2013]11号      2013-11-2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农垦建三江、九三管委会地方税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锦州银行、营口银行、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分行,省农村信用社,各外资银行哈尔滨分行:
      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税收票证及专用章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全省地税系统自2014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税收票证为:《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三联)、《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四联)、《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收完税证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等新版税收票证。沿用印花税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启用专用章戳为: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车船税完税证明专用章。

      二、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费)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不能用于实时扣款、批量扣款、银行端缴款等电子缴款方式。适用范围: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地税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地税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地税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4.地税机关开具,据以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地税机关缴纳税款时,由地税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为方便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省地税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本缴款书票面印有固定金额,具体面额种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是,单种面额不得超过一百元。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地税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业务管理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用于实时扣款、批量扣款、银行端缴款等电子缴款方式,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三、《税收收入退还书》是地税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地税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地税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业务管理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地税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经复核岗人员复核授权后向国库发送。

      四、《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是地税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五、《税收完税证明》是地税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费)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费)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地税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表格式开具范围为(一)、(二)、(三)、(五)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文书式开具范围为上款(四)项规定开具的情形,指地税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地税机关开具文书式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本条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六、《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是缴费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开具并交付缴费人的纸质税收票证。

      七、《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是地税机关收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交纳的税务代保管资金时开具的一种专用凭证。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银行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用于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等资金管理。

      八、《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地税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罚款金额在20元以下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被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罚款的)向地税机关执法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九、各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费(基金)等款项依然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缴入国库(银行),核算方式等不变。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同国库和商业银行对账工作。对征收入库的税款,主管会计要按要求分预算科目按日或按月(年)同国库进行对账。对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基金),要按日或按月(年)同“社会保险费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进行对账。对账过程中如发现预算科目、级次等错误或税收收入与社会保险费等款项混库等情况,应立即与国库及商业银行沟通,进行科目更正,办理调库、退库事宜。

      十、各级国库和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做好对账工作,对地税机关在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预算科目、级次等错误或税收收入与社会保险费等款项混库等情况,及时给予更正、调库、退库处理。

      十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等以上税收票证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和印制,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征税专用章等章戳由市(地)地税机关按照要求统一刻制。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刻制缴税票据及专用章戳,不得转借、倒卖、变造和伪造,一经发现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十二、各地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相关票据的打印软件的修改优化工作,做好税款征缴工作,确保税收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确保国家预算制度的正确执行。

      附件:1.税收票证式样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式样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三联制)式样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四联制)式样
      《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式样
      《税收电子缴款书》式样(略)
      《税收收入退还书》式样
      《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式样(略)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式样
      《税收完税证明》式样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式样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式样
      《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式样

      2.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税收票证监制章式样
      征税专用章式样
      退库专用章式样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式样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式样
      车船税完税证明专用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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