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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大开发未来10年发展目标确定 减税优惠继续推行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58
     
    据新华社消息,7月5日至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了西部大开发今后10年的发展目标,并指出,继续对西部地区给予税收优惠扶持。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会上指出,今后10年,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目标是:西部地区综合经济实力上一个大台阶,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建成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一个大台阶,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与东部地区差距明显缩小;生态环境保护上一个大台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  温家宝在讲话中指出,西部大开发在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中居于优先地位。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是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龙头,大力发展农牧业、现代工业和服务业,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使西部地区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对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       二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西部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加大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用于教育、医疗、社保、扶贫开发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中央投资项目将重点投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领域。把南疆地区、青藏高原东缘地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西边境山区、秦巴山-六盘山区等集中连片困难地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三是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两方面的作用,全面增强西部大开发活力。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在改革中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支持西部地区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四是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基础,坚持开发和保护相互促进,全面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在西部加快实施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态补偿政策,逐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增加对上游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等。五是以重要经济区为发展引擎,实行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提高西部大开发的综合效益。加快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综合交通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成渝、关中-天水和广西北部湾等经济区发展,支持呼和浩特、包头、银川,新疆天山北坡,兰州、西宁、格尔木,陕甘宁等经济区发展,培育滇中、黔中、西江上游、宁夏沿黄、西藏“一江三河”等经济区,形成对周边地区具有辐射和带动作用的战略新高地。  李克强在会议总结讲话时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切实给予支持。要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性投资力度、信贷资金投入力度。要进一步体现项目倾斜,有保有压、有促有控,实行有差别的产业、土地等政策,在项目布局上给予倾斜支持。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鼓励西部地区加快完善体制机制,扩大沿边开放、向西开放、对内对外开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进一步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西部大开发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西部地区要把中央要求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央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推动各项任务和政策落实。东中部地区要加强对口支援,支持企业到西部地区投资创业,努力形成区域间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相关链接: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解读   2009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对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甘国税发[2009]97号)就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进行批复。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国税函[2009]399号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  一、适用对象及政策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3、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继续执行财税[2006]165号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由主任马凯于2005年12月2日签发。分为鼓励类、限制类、陶汰类三大类。鼓励类细分为:农林业(55项)、水利(20项)煤炭(14项)、电力(17项)、核能(10项)、石油天然气(6项)、钢铁(25项)有色金属(19项)、化工(27项)、建材(17项)、医药(21项)、机械(52项)、汽车(9项)、船舶(7项)、航空航天(11项)、轻工(16项)、纺织(11项)、建筑(10项)、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20项)、铁路(18项)、公路(11项)、水运(14项)、航空运输(9项)、信息产业(45项)、其它服务业(33项)、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42项)计26类。   三、国家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法规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法规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和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于2007年10月31日签发,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涉及鼓励类的12大类:农、林、牧、渔业(12类)、采矿业(9类)、制造业(23类)、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6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4类)、批发和零售业(2类)、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类)、教育(1类)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类)。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   《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签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省级区域进行具体规定。涉及21省级单位:山西省(24项)、内蒙古自治区(20项)辽宁省(20项)、吉林省(21项)、黑龙江省(26项)、安徽省(25项)、 江西省(19项)、河南省(22项)、湖北省(20项)、湖南省(16项)、广西自治区(17项)、重庆市(20项)、四川省(21项)、贵州省(19项)、 云南省(18项)、西藏自治区(13项)、陕西省(17项)、甘肃省(17项)、宁夏自治区(16项)、青海省(15项)、新疆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5项)。   (三)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具体情况需要视《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情况而定。   四、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就其按照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计算的税收优惠期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优惠。执行新目录的年度,与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计算的税收优惠期到期之间的时间限制,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到2010年底为止。(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王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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