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财税[2013]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13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44号                2013-08-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延伸阅读——
    中文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 
    英文名称:urbanlandusetax
    定义: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征收对象的税种。纳税人是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征收的年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文章: 房改房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税[2016]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9-26
    · 暂不能开发土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结合多部法律判定 2016-09-26
    · 财税[2016]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6-27
    ·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房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 2016-02-23
    · 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悬光伏发电企业头顶的达摩斯之剑? 2016-01-27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5个税种新申报表变化解析 2016-01-27
    · 财税[2015]98号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5-10-10
    · 大政发[2015]4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2015-10-10
    · 常政函[2015]13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函 2015-10-10
    · 常财函[2015]83号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函 2015-10-10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