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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4项提醒
     发布时间:2019/11/26    来源:   阅读次数:1106
     

      1、税率下调:

      10%→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简易计税

      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税,一般计税自2019年4月1日起按9%税率计税。

      简易计税的情况包括:

      (一)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特定情形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3、取消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款

      4、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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