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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国税8月4日营改增答疑60问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1510
     
    重庆国税8月4日营改增答疑60问

    营改增政策指引(一)

    1、个人代理人申请代开发票的问题,保险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在按月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是500元还是30000元?电信、证券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能否比照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回复:根据总局7月7日视频会政策组明确,个人代理人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执行。

    2、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回复:经总局最新答复,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按提供“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市局营改增专栏政策指引第4期问题8回复按以上规定执行。

    3、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房屋主体建筑施工。但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期较长,除建筑项目外的消防、绿化等项目在5月1日之后才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项目是一个整体,消防、绿化等部分无法取得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请问,上述情形是否属于建筑安装老项目,能否适用简易办法计税?

    回复:如果该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已包含消防、绿化等项目,则消防、绿化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安装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该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未包含消防、绿化等项目,且该部分无法单独取得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则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依据。此外,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材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也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通过ETC方式支付的过路费,银行直接开具普通发票给缴费人,该发票是否可以直接用来计算进项税额?

    回复:由于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银行受托代收而开具给ETC缴费人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水厂开具给物业公司的发票上有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税率为0。物业公司对该部分污水处理费也是代收,但是又不符合政府性基金的条件,如果企业作为水费价外费用征税又不合理,如何处理呢?

    回复: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物业公司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向客户开具发票并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栏”填开污水处理费及其金额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未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栏”填开污水处理费及其金额,仅在备注栏注明的除外。

    其他单位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照国税函〔2009〕591号相关规定执行。

    6、纳税人的车库、办公楼等不动产被政府征收了用于统一市政规划,从政府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回复: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除此情形外,纳税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7、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单位,代其他单位收取款项,如何开具发票?

    回复:经请示总局明确,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单位收取的卡内金额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选择“免税”开具实际上不归属于免税,仅代表不征税。);收取预付卡合作商户给付的酬金形式款项,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8、甲(自然人)销售两年以上的住房给乙,因个人、历史等原因,甲没有在购买时办理该套房屋的房产证及相关发票,请问是否能以甲乙签订的合同日期判定甲属于销售购买两年以上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回复: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委托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渝地税发〔2016〕50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链接:渝地税发〔2016〕50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采取孰先原则确认。由于重庆市特殊情况和历史原因,个人实际购买住房迟迟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征收机关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参考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定其购买房屋的具体时间。】

    9、因移民搬迁原因,我县政府集中出资修建了移民安置房,移民安置房未办理房产证,现未分配完的移民安置房挂靠在移民局名下,移民局现将房屋进行出售,请问此房屋销售行为是按照一手房还是按二手房征税?移民局缴纳税款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受否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二条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移民局将移民安置房进行出售,应按转让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小贷公司与学校合作,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其中收取的学校支付给小贷公司的助学奖励部分,小贷公司可不可以开专票。

    回复:小贷公司收到学校支付的助学奖励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可按政策规定向学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借款利息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

    回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部分第三项第5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四款规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2、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或折价购入应收账款是否应从销售额中扣除?

    回复:房地产企业将不动产销售给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再把不动产回租给房地产企业,期限届满后房地产企业再回购不动产,产权又过户于房地产企业,这属于“售后回租”服务;金融租赁公司将房地产企业的租金应收款卖给银行,银行获得了合同规定的租金应收款收款权。这属于“保理”业务。

    由于售后回租保理整个业务两个环节的纳税人并非同一个,因此应当分别就其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税务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保理服务在总局新的文件规定明确前,暂按照市局网页—营改增专栏—营改增政策指引第4期规定进行处理。

    13、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伴随开展业务“赠送”客户礼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复: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销售;如果纳税人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纳税人购进礼品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14、目前劳务派遣选择差额5%计税方法是否可按项目适用?

    回复: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得按项目选择计税方法,应按照其发生的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5、垃圾处置劳务费是否征增值税?

    回复:提供垃圾处置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按照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执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可享受70%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16、房地产企业按约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是否属于36号文第14条中的"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回复:应根据房地产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具体合同内容进行判定: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符合36号文相关规定,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但并非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则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7、我辖区房地产企业收到的建行“善融商务”平台以按揭贷款的5%购房补贴款项应该按什么品目征税?

    回复:购房者通过“善融商务”平台办理的按揭贷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金额一致的,则房地产企业收到的购房补贴款项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购房者通过“善融商务”平台办理的按揭贷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金额不一致的,则房地产企业收到的购房补贴款项应按“不动产销售”征收增值税。

    18、建筑企业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由于未扣除分包款形成多缴的情形,该如何退税?

    回复:分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1)营改增前多缴的营业税款

    在原营业税制度下,对特定情形给予了一些差额征收的政策,且由于纳税人个体收入和支出的所属期不同,会出现先取得收入,后可以差额的情况,也会出现收入确认少,差额确认多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国、地税的管辖权是确定的,并且每个税种对应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都不一样,为了保证中央和地方财力划分、税款入库科目准确,明确了营业税下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在营改增后,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营改增后多缴的增值税款

    若最终完工按项目清算后,仍旧出现多缴增值税的,在总局新政策文件明确前,暂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①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由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其税款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全额缴纳,所以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申请退税;②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由机构所在地对申报多缴的税款进行退还。机构地退还后仍旧出现多缴增值税的,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申请退还多预缴的税款。

    19、2016年5月1日后为房地产老项目提供建筑、安装、装饰服务(合同签定时间在5月1日后)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回复: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此外,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材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也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自然人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价格明显偏低,特别是低于地税价格评估系统中的价格,国税办税厅受理发票代开申请时,如何掌握?是否可以依据地税的价格评估系统来,具体操作规范市局可否明确?

    回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二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不同时具备上述两条件,税务机关不得核定计税价格。

    2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4月30日前已进行竣工结算,实际交房面积与房屋销售时面积有出入,所以房款有增有减,但由于住户未及时前来补退款,到5月1日之后还陆续有住户前来进行补退款,那么由于实际面积增加而补缴的房款应计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回复:(1)对于销售面积大于实际交房面积,产生的退款所带来的多缴税款,其实质是多缴了营业税,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2)对于实际交房面积大于销售面积,补交房款产生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定: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试点前的,应缴纳营业税;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试点后的,应缴纳增值税。

    22、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六条规定:“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依据此文件,营改增后,发电厂对外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应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

    回复: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六条,是对附件3中已列举税收优惠项目适用优惠政策的解释,而不是指的试点前所有享受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的项目。

    2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在现实工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先经过发改委立项,进行场地平整、地下层开挖、地质勘探等前期工程,完成前期工程,达到主体建筑施工的条件,并与建筑工程承建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建设主管部门才能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4月30日前以前期工程,并已签订前期施工合同,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能否认定为房地产老项目?

    回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不能认定为房地产老项目。

    24、保洁公司人员到其他单位从事保洁服务能否按劳务派遣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

    保洁公司承接保洁业务后,派遣固定人员到服务单位从事保洁服务,并接受服务单位的管理并为其工作,能否按劳务派遣服务政策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派出保洁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回复: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按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

    25、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二十七条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增值税免税条件有两个:一个是技术条件要求;另一个是签订的合同格式和内容。请问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税是否是特指专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对于兼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企业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回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部分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兼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只要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其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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