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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地税发文加强亏损企业所得税征管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16
     
    为加强对亏损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于近日发布了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亏损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在青岛市地方税务系统管理且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亏损企业。规定明确,亏损企业按其亏损年限可分为:当年亏损企业,连续两年亏损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下同)亏损企业。  规定要求,对预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日常税收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当年和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组织进行交叉评估。  亏损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评估的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和完整,各项资料所反映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申报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优惠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等的计算是否正确,与主管地税机关日常掌握的征管情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企业如有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已经按照规定申报境外所得并先弥补亏损,境外所得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企业是否发生关联交易,其转让定价、成本分摊等是否合理;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亏损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评估工作可分为初评、审核、确认和抽查四个环节。其中,初评、审核、确认工作应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至当年9月底前完成;抽查工作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亏损数额,企业可在以后年度依法进行弥补。企业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中做出专项说明。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亏损企业定期约谈询问制度,对当年首次出现亏损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就其亏损情况进行约谈,掌握亏损的原因,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等情形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深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分析监控的重点。经主管地税机关评估、检查,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亏损企业,应按规定将其征收方式调整为核定征收。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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