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营改增”后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64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四十一条,对“营改增”试点地区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以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准,购买方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即便是尚未向销售方支付款项,但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这时如果强调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会造成税款征收上的脱节,即销售方还没开始纳税,购买方却开始将税务机关未征收到的税款进行抵扣。此外,由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于商事凭证,征税原则应当保持一致,所以,为避免此类税款征收脱节现象发生,
    财税[2011]11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供应税服务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为:
    (一)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并收取预收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金收入应以收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规定与现行营业税关于租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例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车辆一台,租金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对方一年的租金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本条所称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考虑到无偿提供应税服务的特点是不存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情况,故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确认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相关文章: 营改增 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含如何开票、会计处理等) 2019-11-26
    · “营改增”条件下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问题分析 2019-01-16
    · 从比较角度看金融业增值税改革——来自中国金融业“营改增”的样本及经验 2018-12-26
    · 营改增后如何判定混合销售分析 2018-12-19
    · 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等10个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8-04-28
    ·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判断、税率适用、特殊政策 2018-04-28
    ·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收到地方政府土地返还款的财税处理 2018-04-28
    · 营改增后印花税缴纳需注意的问题 2018-04-28
    · 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影响 2018-04-28
    ·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关注的五大类营改增税务事项 2018-04-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