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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防范税务风险勿忽略“小”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43
     
        如今正值我国深化税制改革之时,税收法律不断出台,税收政策变化很快。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济行为越来越复杂,涉税事宜越来越繁多,因此不可避免地加大了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    作为一名基层税务工作者,笔者在多年税收征管实践中发现,对于税务风险,不少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往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只有和企业重组、并购、股权转让、转让定价等大事件相关的“大”政策才容易滋生税务风险,因而对“小”政策非常不重视。事实上,对于那些大事件,由于企业非常重视,必要时还会请中介机构专家作顾问,税务风险反而容易控制。而对于一些“小”政策,往往由于企业长期忽视,反而更容易产生比较大的税务风险。    研究政策“不仔细”是企业容易在“小”政策上栽跟头的首要原因。有的企业对税收政策浅尝辄止,没有领会其背后的深刻内涵就进行税务处理,非常容易导致税务风险。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例,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而在会计处理上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巧合的是,两个文件关于研发费用归集的规定都是8项,有些企业误以为没有差异,将研发费用按照会计的规定归集并加计扣除。但仔细比对两个文件就会发现,税务上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要小于会计上归集的研发费用。企业若没有注意将会多加计扣除,税务风险就在不经意间产生了。    适用税收政策“想当然”也是税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不断出台新的税收政策以适应层出不穷的新经济行为,因此税收政策越来越多,企业很难做到熟知每一项税收政策。有很多时候都会误以为没有新政策出台而想当然地按照原来的政策进行税务处理,结果也会使税务风险悄然产生。    例如,很多大企业都会送高管人员去读MBA,并支付全部学费,然后将其列入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企业认为,高管也属于职工,读MBA也属于受教育,税法对此又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只要不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就毫无问题。其实不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因此,这部分费用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也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应由个人承担。由于该文件不是财税文号,被很多企业忽略,甚至至今有很多企业根本不知道有这个政策。    笔者在纳税评估中还发现,有不少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列支超范围,如将为员工报销的通信费列入职工福利费等。很多企业认为,凡是为职工福利发生的支出都属于职工福利费,只要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限额就没有问题。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有正列举的严格规定,企业无权将文件中的“等等”作自行解释,超范围列支职工福利费必将导致税务风险。    适用政策“轻实质”是企业在“小”政策上产生税务风险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笔者发现,在适用税收政策时,很多企业只看到了经济行为的表面,没有看到经济行为的实质,从而忽视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自认为遵守了税收政策,实际上已经违反了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任何形式的支出都可以与企业的收入扯上关系,这就需要判断支出的实质。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举例说明,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有些政策虽然小,但却是税务风险产生的重要来源,甚至可能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企业在学习“大”政策的同时,也要多关注“小”政策,尤其是要增强税务判定的能力,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遇到不确定的税收政策多问几个为什么,从而将税务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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