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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税政一[1994]34号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62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条款失效]       发文字号:闽税政一[1994]34号    发文日期:1994-04-19 各地区税务分局,省辖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对外分局:   对各地来电来函反映的一些增值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省外取得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专用发票底版纸不规范、无防标志或防伪标志不规范,当地县级税务机关应及时 向省外的销货单位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发函核实专用发票真实性,在核实结果未反映之前,可暂时列入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销项税额:四月一日以后填开的非全国 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涂碳和无碳压感纸印制的除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 生产单位收购免税初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单位仍按原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收购单位根据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省税务局闽税政一[1994]5号通知规 定要求填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作为“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记帐联)的附件。“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记帐联)作为 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      注: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3号),本文第二条自2009.1.21日起停止执行。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对收购免税初级农业产品无需造册登记和附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凭证。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高税率货物错按低税率计税的,购货方可按专用发票已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但销货方应按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四、为解决有些企业因使用村委会、居委会或管委会等部门代管的电力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抵扣问题,对上述代管电力的部门可作为增值税小规模企业进行管理,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对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提供纸张、稿样承印的印刷品所收取的加工费,应按“加工”项目依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印刷企业购进纸张承印按规定属于低税率范围的图书、报纸、杂志,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六、个体经营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可由地(市)税务局掌握,报省税务局备案。   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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