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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地税地[2011]6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国地税数据比对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81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国地税数据比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11]68号                                2011-5-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国地税数据比对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国地税数据比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9号)文件,积极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地税数据比对(以下简称两税比对)工作,夯实税(费)源基础,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税比对工作是市、区两级地税部门运用评估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回放的我市增值税、消费税数据以及我局入库的营业税数据,与我局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数据进行比对,查找疑点、分析原因,经逐一核实确认应缴未缴税费后查补入库,以不断堵塞漏洞,加强征管的税源管理工作。

      第三条两税比对数据包括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申报信息及征收信息。具体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主要是内、外资企业的识别)、法人代表名称、办税联系电话、工商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纳税人状态(分为:正常、停业、非正常、注销);当期应税销售额、当期应纳税款;当期入库信息、欠税信息、退税信息;当期查补入库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信息等。
      以上内容以国家税务总局回放数据和我局入库数据为准。

      第二章部门分工
      第四条两税比对工作由市、区两级地税机关共同开展。市局由地方税管理处牵头负责,纳税评估处和科技信息处密切配合。各局由税政管理二科牵头负责,纳税评估科和科技信息部门密切配合,组织税务所共同做好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局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地方税管理处职责: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要求,积极组织协调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我局两税比对工作。
      2.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回放数据后,及时协调科技信息处接收数据,并组织做好数据清分工作。
      3.协调纳税评估处,在市局清分全市数据的基础上,将比对核查数据下传给各局。
      4.与纳税评估处共同对各局的比对分析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并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我局两税比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统计生成疑点户数、核实户数、有问题户数、查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金额等有关数据,反映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将总结材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6.加强与国家税务总局沟通,及时反馈并解决两税比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纳税评估处职责:
      1.在市局清分全市数据的基础上,将比对核查数据下传给各局。
      2.与地方税管理处积极配合,对各局比对评估核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加以督促和指导。

      (三)科技信息处职责:
      1.积极协助地方税管理处、纳税评估处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回放数据接收的有关技术支持工作。
      2.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部门反馈并协调解决数据接收方面的有关技术问题。

      第六条各局的职责分工:
      (一)税政管理二科职责:
      1.按照市局两税比对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协调本局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两税比对工作。
      2.配合纳税评估科,及时做好市局下传的清分数据接收工作。
      3.与纳税评估科共同开展本局两税比对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并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4.对本局两税比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统计生成疑点户数、核实户数、有问题户数、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等有关数据,反映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将总结材料报送市局地方税管理处。
      5.加强与市局地方税管理处的沟通,及时反馈并解决两税比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纳税评估科职责:
      1.及时做好市局清分数据的接收工作。
      2.与税政管理二科密切沟通,及时督促和指导税务所开展两税数据的比对评估核查等具体工作。

      (三)科技信息部门职责:
      为两税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解决计算机操作、软件运行等方面的技术问题。

      (四)税务所职责:
      1.按照评估工作要求,对生成的疑点数据进行具体核实。
      2.经过逐户核实比对评估,统计生成疑点户数、核实户数、有问题户数、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等有关数据,并将两税比对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给税政管理二科和纳税评估科。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七条市局负责比对数据的接收、清分和下传工作。具体工作内容:
      (一)国家税务总局数据的回放时间和接收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按季度回放数据。市局科技信息处协助地方税管理处,使用北京地税的用户名和密码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下载我市回放数据。
      (二)比对数据的清分。市局地方税管理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两税比对工作,并于2月底前完成数据清分。按照“纳税人税务机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两个字段,将国家税务总局回放的分户信息(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欠税信息、退税信息、查补信息等)按各局管辖范围进行清分,以及将市国税局直属征收局所属的企业清分在市地税局所属范围内。
      各局根据征管实际需要,自行安排按季度或半年开展两税比对工作的,可向市局申请回放数据。
      (三)比对数据的匹配。主要以回放数据为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人适用7%、5%和1%的城建税税率以及3%教育费附加费率,计算应纳税额,与实际征收入库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进行比对,查找出需评估核查的异常信息,再按照各局的管辖范围制作成压缩包并进行数据加密(文件格式为*.CSV)。
      (四)比对数据的传输。市局纳税评估处和地方税管理处共同配合,将上述生成的异常信息压缩包于清分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给各局,同时对各局开展比对评估分析等工作提出有关要求,并结合以往两税比对中的普遍性问题,明确具体工作事项。
      (五)撰写并报送总结。市局地方税管理处撰写年度全市两税比对工作报告,于5月底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各局负责具体实施比对评估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工作内容:
      (一)各局每年必须开展一次比对评估分析工作。税政管理二科积极配合纳税评估科,及时接收市局下传的清分数据,并对异常信息进行核查。
      (二)针对市局下传的异常信息,各局税政管理二科要与纳税评估科密切配合,督促和指导税务所按照评估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核查,分析征管问题和原因,提出工作建议,并将税费查补入库。
      (三)各局税政管理二科应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比对分析情况报送市局。包括:比对生成疑点数量、经核查确认的有问题户数、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等有关统计数据,比对、评估、核查等工作的开展情况,核查中发现的实际征管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合理建议等内容,并将比对异常信息、查补税费数额以及有关说明等明细情况附后一并报送。

      第九条市局地方税管理处以电子公文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两税比对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我市落实两税比对工作的情况;比对、评估、分析情况(主要包括信息比对成功率、异常率、评估率、查补税款情况);通过两税比对发现的问题、漏征漏管的原因;合理建议;下一步加强的工作措施等。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条两税比对工作是提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并提出严格要求。市、区两级地税部门应高度重视两税比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分工,责任到人,加强协作与配合,保证工作进度,确保两税比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两税比对工作应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税政部门积极协调,纳税评估、科技信息部门通力协作,同时与税务所之间及时沟通,加强协调和指导。尤其要注重对实际存在的征管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提高两税比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要认真做好两税比对的数据核查,确保数据准确。两税比对涉及信息量大,尤其是将国税机关的征管信息与我局税收信息进行比对,情况较为复杂,市、区两级地税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开展比对评估工作,增强责任感,对发现的问题准确分析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并充分利用比对结果将税费查补入库,做到数据准、情况明。

      第十三条要切实保证两税比对工作的数据安全。国家税务总局下传的两税回放数据信息均为涉税企业的明细信息,市区两级地税部门要保证数据在接收、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严格控制数据的使用范围,由专人负责,做好权限管理和加密处理工作,与此项工作无关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传的两税信息,同时不得对数据进行复制和对外传播。
      第十四条各局要按照市局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积极开展年度两税比对工作,完成两税比对工作总结和数据资料的报送。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时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市局将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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