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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国税货[2014]2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25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货[2014]21号                        2014-5-20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今年6月1日起,原营业税中的电信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别改按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为确保电信行业平稳、有序开展增值税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5月20日前逐户核实电信业纳税人应税服务项目开展情况,按照税目注释规定,确定试点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名单,同时做好征管基础信息的调整和完善等准备工作。纳税人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经营收入、业务模式、行业属性、税种核定、发票领购等方面的确认工作,并提交《电信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项目确认表》(见附件)。纳税人对于范围界定及政策适用中的问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二、资格认定核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市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27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新试点行业纳税人(包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于5月20日前完成资格审批手续。

      (二)税种登记和相关备案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6月20日前根据电信行业税目注释、资格认定结果完成税种登记工作。
      试点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选择自今年6月1日起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6月20前完成税种核定工作。
      试点纳税人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适用销售额扣除转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6月20前完成系统标志核定工作。

      对于试点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以及收入来源于境外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的流程受理纳税人的免税备案材料。
      对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运营商”)及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电信企业(以下简称“虚拟运营商”),应于6月20日前将其提供的具体电信服务项目对照“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相关电信企业以后发生新增电信服务项目的,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局。
      电信运营商及虚拟运营商提供电信业服务,并附带赠送或销售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按照规定按各自适用税率分别核算销项税额后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相关电信企业应于首次申报电信业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前30日内将相关收入拆分核算原则的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局。

      三、防伪税控系统和发票管理
      (一)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安装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5月26日组织电信业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参加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并于5月30日前全面完成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安装工作。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按11%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步做好相关系统授权升级工作。

      (二)发票核定和发售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新试点纳税人发票种类核定和用量测算,确保纳税人5月30日前有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国税监制发票,并于6月15日前完成面上企业地税监制发票清缴工作。

      (三)发票开具
      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应开具国税监制发票,原地税监制发票应停止使用。
      鉴于电信运营商地税监制发票存量较多,为避免浪费,减轻税企双方发票清缴的工作量,对相关纳税人的发票转换实施3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提供的电信业服务仍可使用地税监制发票至8月底,除纳税人有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情况外,税务机关不再提供地税监制发票。
      电信运营商在发售充值卡或接受用户预存话费时不得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信运营商应在实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后予以开具。

      四、纳税申报
      自2014年6月1日(所属期)起,电信行业的试点纳税人应按《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五、培训辅导
      市区两级税务部门应于5月30日前完成各项培训辅导工作。市局负责对政策口径的解释和把握,及时组织对各分局的政策辅导和解读,做好重点企业的辅导培训。各分局内部要加强新政策、新业务的学习培训,加深税务人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理解和掌握。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纳税人的政策、申报等方面的辅导,确保试点当月发票顺利开具,试点次月申报顺利进行。

      六、跟踪分析
      各分局要重点加强对电信企业试点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并要求企业按规定填报税负变化表,对相关企业税负变动异常的,要密切跟踪并及时上报分析材料。积极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评估和分析重点企业所发生的新变化,每个分局应确定重点跟踪分析企业,每月新增两户新试点行业企业(一户增、一户减),并向分析情况上报市局案例库。

      特此通知。

      附件:电信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项目确认表 下载:doc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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