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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务筹划  
      当前纳税筹划中存在的误区及辨析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47
     
    误区一:对什么是纳税筹划的理解含混不清  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涉税事项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活动的总称。现在,理论界对纳税筹划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纳税筹划=税收筹划。这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流行的观点,也是国内外文献资料中常见的观点。荷兰国际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指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唐腾翔、唐向所著的《税收筹划》,其主要观点就是纳税人进行的纳税筹划。这一认识如长期存在,会直接导致税收主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对立,使税收征收机关对纳税筹划造成一种偏见,认为纳税人搞纳税筹划不利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尤其在当前税收任务较重的情况下,不利于征收任务的完成,因此对纳税筹划另眼相看,甚至以各种形式进行刁难。  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对纳税筹划的主体认识不清造成的,是对纳税筹划的曲解,有必要加以澄清。  税收筹划按筹划主体的不同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国家税务机关的角度看,税收筹划是指税务机关所进行的一系列旨在有效调控经济和取得最大税收收入所进行的征收管理活动,称之为征税筹划。二是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税负进行有效的策划以实现财务管理整体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称之为纳税筹划。本文所称的纳税筹划为后者。  税收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从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它由存在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组成。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我国具体指财政、税务机关和海关。纳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纳税人。因此,既然将涉税事项的筹划活动概括为税收筹划,那么就应该包括涉税事项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而不能只考虑其中一方主体,否则就是不完善的和片面的。因此,纳税筹划只是税收筹划的一个方面,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  2、纳税筹划=避税。这一观点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缺陷、模糊和反常,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能够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目的。  笔者认为,这是由于人们只看到纳税筹划与避税的某些共同特点而造成的误解,而实际上这两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1)两者与税收法理的关系不同。虽然纳税筹划和避税都是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但是,纳税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还迎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相一致;而避税利用的是税法漏洞和缺陷,违背税收政策导向和本意,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不一致。纳税筹划是国家鼓励和提倡的,而避税却是政府需要通过完善和修订税法、加强征管来加以抵制,许多国家由此提出了“反避税”的种种措施。(2)两者目标定位不同。纳税筹划着眼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与纳税人财务管理目标一致。而避税只是着眼于纳税人的局部税负的降低,并不考虑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3)两者对税收收入总量的影响不同。纳税筹划可以合理选择税法提供的纳税方案,能体现政府对某些行业或地区的鼓励政策,从而达到涵养税源,调节产业结构的目的,有利于经济发展。因此,从宏观角度和国家长远利益看,纳税筹划不仅不会减少税收收入总量,而且还会因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收入总量。而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微观上表现为纳税人应纳税数额的直接减少,宏观上则表现为全社会税收收入总量的直接减少。正因为纳税筹划与避税存在着如此大的差别,如果将两者混同起来,势必会导致纳税筹划实务操作误人歧途,因此必须加以澄清。  3、纳税筹划=节税。这一认识主要是由于人们只看到两者的结果相同而产生的。节税,顾名思义是指纳税人税收成本的节约。虽然纳税筹划的结果也会形成纳税人税收成本的节约,获得减少税负的税收利益,但这只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方面。就另一个方面来说,纳税筹划也并不一味地只强调某一税负的减少,有时出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需要,甚至会筹划某一税负的增加,但这一筹划的结果却会使得纳税人整体利益的最终增加。  误区二:只从税种入手进行筹划  纳税筹划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围绕税种,利用现行税种的设置,决定企业的经营发展方向。另一种是围绕纳税人经营环节和经营方式进行研究,筹划的结果最终是既符合现行税收政策,企业又能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但现在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往往只片面强调前者而忽视后者。  1、如果仅仅围绕税种进行筹划,税收政策无法与企业本身的经营活动有机结合,往往会顾此失彼,使税收政策游离于企业经营决策之外,从而无法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2、如果仅仅围绕税种进行筹划,会使纳税人造成一种错觉,即纳税筹划只是税种的运用而与企业经营无关,企业涉及到税务问题,就找税务机构、找熟人。这种错觉不利于提高我国企业整体纳税筹划意识。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筹划对纳税人是耳熟能详的,而在我国则处于初始阶段。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纳税筹划的意识,也就不会有纳税筹划的行为。因次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纳税筹划意识,使征税与纳税都在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约束下进行,使征税双方共享现代文明,这也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重要方面。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不同,所面临的税收环境也不同。相比而言,企业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全过程,这要比机械地学习和运用几个具体筹划方法重要得多。  3、如果仅仅围绕税种进行筹划,还会使纳税人造成另一种错觉,即纳税筹划是会计的事情,与企业其他人员无关。这种错觉不利于企业整体利益的实现。  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中,应该使两者有机结合,以企业的经营环节为主线,以税种为切入点,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进行决策。  误区三:只片面强调减轻税负  这种对纳税筹划目标的错误认识,往往会导致实务界在具体操作上误入歧途。  1、如果纳税筹划目标只片面强调减轻税负,这会使一部分纳税人产生“只要能少缴税款,怎么做都行”的想法。有的纳税人在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获得当前的短期利益,打着“纳税筹划”的幌子,大行偷税、漏税和逃税之道,严重地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  2、如果纳税筹划目标只片面强调减轻税负,这有可能使纳税筹划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不一致。  3、如果纳税筹划目标只片面强调减轻税负,往往使纳税人只注意税收因素而忽略了非税收因素。有的筹划方案虽然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但是却增加了很多非税支出,如企业注册费、机构设置费、运费、政府规费。有时甚至于虽然增加了显性的短期利益,但却失去了隐性的、潜在的长期利益。  因此,应该把纳税筹划的目标与纳税人的财务管理目标结合起来,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纳税筹划的积极作用。  误区四:对纳税筹划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  人们一般认为,进行纳税筹划能为纳税人带来直接和显著的经济利益,所以纳税人趋之若鹜,乐此不疲。但另一方面,由于纳税人减轻了自己的税收负担,就是向国家少缴了税款,因而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这种对纳税筹划作用的曲解,不利于纳税筹划的完善和发展。其实,税收筹划是国家和纳税人双赢的策略,值得大力提倡。  1、纳税筹划有助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而制定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等经济政策无一不在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上得到充分的体现。一方面,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课税对象的选择、税率的高低、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具体措施来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而这些政策又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主体——纳税人,从而影响和左右着纳税人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往往又依赖于国家的这些税收政策,尤其是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以国家税收政策作为筹划和决策依据,这就通过纳税筹划把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落实在纳税人的具体经营业务中,从而使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国家经济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2、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由于纳税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范畴内进行,因而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必须依法纳税。而纳税人如果要提高纳税筹划的经济效益,也要更进一步研究和熟练掌握税法。这在无形中培养和增强了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3、纳税筹划有利于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随着纳税人纳税筹划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纳税筹划水平的不断提高,势必要求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法制,加强税收立法,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4、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方面,其筹划目标与纳税人财务管理目标是一致的,纳税筹划的具体内容体现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纳税筹划的结果是纳税人纳税成本的减少或财务成果的增加。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必然要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从而促使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5、从长远来说,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从近期来看,可能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但从长远看,则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收入。首先,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而这些政策恰恰就是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具体体现。因此,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引和调控,这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经济发展了,税源丰富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才能增加。再次,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了税收负担或增加了企业盈利。这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起到了涵养税源的作用,有利于长远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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