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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58
     
          一、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概念不同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很明显,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这种法律关系只存在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雇用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时间内,为雇用人服劳务,并受雇用人的监督与管理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雇用关系的主体也是平等主体,只不过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是明显区别与劳务关系的;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动事项进行等价交换,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我还听到过另一个关系劳务关系的表述: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我觉得后一种说法不妥,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应该只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在这里点一下的是,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合同法》对承揽人的解释,可以明显的看出:承揽人的工作其实是含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工作。      二、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同     (一)在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中,法律规定的有点类似。一般来说,劳动者或雇员在职务范围内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或雇主是要负责的;但是,如果造成劳动者或雇员自身的损害,则有不同的规定:劳动者的损害一般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来处理。雇员的损害,则按照最高院《人损赔偿解释》中的规定来处理,一般是要雇主承担责任,但是有例外。     (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对自己的人身造成损害,按照现行法律的做法是按照“公平责任”来处理的。也就是劳务使用人在其受益的范围内,对提供劳务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或对提供劳务者自身的损害进行适当的补偿。     (三)承揽关系中,一般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才要承担责任。       三、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中,需要点明的几点:     (一)在雇用关系中,雇用人支付给雇员的报酬,所针对的对象仅仅针对雇员的体力劳动(虽然在某些情况下,雇员提供的劳务也含有一点技术成分);承担关系中,定作人给付的对价,主要针对的是承揽人的技术成分价值,当然也包含一定的体力劳动,还有包含承揽人一定的利润成分在里面。     (二)在劳动关系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劳动者已经成为了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还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并且用人单位还有一些附随义务,比如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等等。而且,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也有一些权利上的限制,比如劳动者一般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    (三)在雇用关系中,雇主也必须为雇员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雇员可以同时存在多个雇用关系,可以同时为多个雇主服务,但是,雇员要受雇主的监督和管理。       四、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在税法中表现:     (一)在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中,用人单位或雇用人支付给职工或雇员的报酬,作为工资薪金范畴。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有所不同是:劳动关系中职工只能为一个法定主体服务,而雇用关系中雇员可以为多个雇用人服务。       虽说在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中职工或雇员都接受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监督和管理,而不经用人单位同意,该职工不能成为其他雇用人的雇员。     (二)在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中,劳务者或定作人取得的是服务对象给付的对价,作为收入所得的范畴。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有所不同是:劳务关系中的劳务者可以是企业组织和自然人,而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必须是税法中规定的能承担合同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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