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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2013年度软件企业认定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511
     

    工信部发布了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软件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认定应提交的资料、主管部门审查重点、审查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各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

    本文主要对新政策下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程序等问题做详细解读。
    一、软件企业认定参考依据
    1、国发[2011]4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5、19号公告解读文件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6、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软件企业的基本条件
    新标准下的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成立条件。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法人企业;

    2、学历结构。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核心技术。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研发费用。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统计口径需要按照加计扣除标准

    5、销售收入。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6、业务范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7、其他资质要求。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三、软件企业认定应提交的资料
    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7、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清单等;
    8、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
    9、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四、主管部门审查的重点
    主管部门主要对以下方面做重点审查:
    1、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
    2、技术研发能力情况(包括研发环境、研发团队、以及场所购买或租赁情况等);
    3、质量保障能力情况(包括质量保障体系、测试实验环境与工具等);
    4、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
    5、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制度等)等方面。

    五、主管部门的审查程序
    主管部门的审查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2、省级主管部门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等专家围绕上述方面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3、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5、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六、年审制度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1、软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

    2、省级主管部门依据认定标准等相关固定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七、过渡政策说明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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