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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政策来不得“误读”和“误会”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78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并非企业,部分媒体“误读”,让中小企业“误会”了减税新政    财政部大幅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消息随着各路媒体的“爆炒”,利好的氛围已在正受困各种经济阴霾笼罩下的中小企业间散开,愁眉不展的企业主们不禁惊呼“国家终于给咱减税了!”    但记者却观察到,财政部公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明白白的写着: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难道,是中小企业误会了这番“好意”?还是,部分媒体误读了政策的本意?    这次广为关注的“减负”新政力度颇为诱人。    增值税上,将其起征点的幅度调整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此前的标准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上,将其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调整为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之前的标准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但是,值得广大纳税人注意的是,大多数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都是有适用范围和对象的。大家在关注优惠政策本身的时候也不能忘记其限制条件。例如,本次“减负”政策条款中就明明白白写着:“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个人是指什么?是一些媒体所指的微型、小型企业吗?记者致电一位税务官员,他给出了具体的答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条都明确规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起合伙人王骏也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紧急风险提示。提醒企业注意,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更不会包括各类公司制企业。    此外,上述税务官员还提醒道,文件明确写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也就是说,各地的执行口径未必一样,所以不同地区的纳税人还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一个税收政策的出台自然包含了政府的一定意图,在中小企业面临经营困境的的当下,确实需要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照顾和倾斜以利于其发展。但这一次,显然中小企业是在一些媒体对政策的“误读”之下“误会”了政策的部分条款。在此,也提醒广大中小企业财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一定要向相关税务机关或税务专业人士咨询,以免因为“误读”而给自己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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