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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转让收入可否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781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转让收入,指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技术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招待费、广宣费”)扣除基数是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所关心的问题,下面从会计规定和税收政策两方面分析并举例说明如下。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企业会计制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表说明,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第17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其中(4)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中包括第6“让渡资产使用权”;第17行“营业外收入”包括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综上所述,如果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应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可以作为计算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如果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应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得作为计算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

       举例
       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假定2012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彩电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

       (3)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金8.5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请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销售(营业)收入=8600+200=880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8800×15%=1320(万元)。

       《收入明细表》填报: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8800万元,第2行营业收入金额为8800万元,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8600万元,第4行销售货物金额为8600万元,第8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为200万元,第12行其他金额为200万元;第17行营业外收入金额730万元,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金额为700万元,第26行其他金额为30万元。

       如果上例中转让技术收入700万元,不是转让所有权而是转让使用权的话,那么销售(营业)收入=8600+700+200=950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9500×15%=1425(万元)。

       《收入明细表》填报,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9500万元,第2行营业收入金额为9500万元,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8600万元,第4行销售货物金额为8600万元,第8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为700+200=900(万元),第12行其他金额为900万元;第17行营业外收入金额30万元,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金额为0万元,第26行其他金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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