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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765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的出口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提供的资料(针对外贸企业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①已办理备案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征税部门已登记录入的证明);
    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⑧企业法人签字经电脑录入生成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⑨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资委颁发的外资企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应提供的资料:
    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②《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③贸发局、工商、国税、海关、银行等部门变更资格的复印件;
    ④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登记证)原件;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应提供所需资料:
    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一式二份);
    ②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登记证)原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均应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小规模出口企业在办理免税认定时,除了无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外,办理时提供资料如上述规定。

    二、办理流程:
    1.到各直属局、区局办理:税务(国税)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退免税认定

    2.到厦门国税局网站(网址:www.xm-n-tax.gov.cn)中“下载专区”里的“表证单书下载”处下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填报后带齐资料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生产企业:各直属局、区局的进出口税收审核部门办理;外贸企业:厦门市国家税务分局(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二楼退税柜台)。

    附件下载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_示范

    相关文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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