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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必须了解的十大操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   阅读次数:100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快来了,您是否开始了优惠事项备案的准备工作呢?按照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势在必行,税务总局近期制定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这里整理了有关备案的十大操作要点,赶紧过来了解一下吧~

      本《办法》所称备案,即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一、什么时间备案?

      关键词: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

      由于各项优惠政策类型和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有所不同,大多数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环节申报享受,少部分优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需要依据某种资格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需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考虑有的企业可能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这样处理,有利于企业集中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工作,税务机关以信息化方式掌握纳税人享受优惠情况,提高纳税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

      二、备案资料有哪些?

      关键词:《备案表》、部分相关资料。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提供。

      据初步统计,《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简称“以表代备”)。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

      三、哪些优惠事项实行“以表代备”方式?

      关键词:小型微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

      “以表代备”,即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主要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

      四、备案频率问题?

      关键词:享受优惠起始年度。

      《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五、正常备案与变更备案问题?

      关键词:未发生变化不再备案、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主动停止减免税。

      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

      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

      1、对于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

      2、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可以籍此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同时增加纳税人享受政策的准确性,是一项为纳税人服务的措施。

      3、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六、留存备查资料问题?

      关键词: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存10年。

      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七、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关键词:原则上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个别事项分支机构自行备案。

      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八、《办法》实施后,此前已经审批、备案的定期减免税,还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吗?

      关键词:不再重新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九、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

      关键词:责令限期备案。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十、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如何处理?

      关键词: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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