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鲁财预[2008]18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75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预[2008]18号                                  2008-7-3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及分行营业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在我省(不含青岛,下同)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按以下方式和比例,就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缴库手续:
      1、总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和总机构预缴的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各级分享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省级4%、总机构所在市及市以下16%。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级4%、市及市以下16%。
      2、总机构向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各级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级8%、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市及市以下32%。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二、总机构在外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分摊到我省的税款,由我省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各级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级8%、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市及市以下32%。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三、总机构在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计算确定的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比例,须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省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备案。总机构在外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计算确定的二级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比例,如果与我省实际情况不符,我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督促我省分支机构向总机构反映,按实际情况调整税款分摊比例。

      四、中央财政调库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全部划为省级收入。省国库部门收到上述款项后,列入省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及时通知省财政厅。

      五、对2007年底前列入中央“所得税跨地区分享企业名单”的企业,因实行本办法造成企业所得税跨市转移的,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核定的相关因素,计算确定各市当年应得收入,年终通过体制结算在相关市之间办理财力划转。

      六、对2007年底前列入我省“所得税跨地区分享企业名单”的省移动通信公司、省电力集团以及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从2008年起,按《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要加强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摸清总、分机构分布情况。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工作。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后续文件——财预[2012]40号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2020-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2020-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2020-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2020-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2020-0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2020-0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2020-0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0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