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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62号 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 |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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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3-15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62号 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对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1994年1月6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6号明传电报将《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附后),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条款废止 三、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属于名单范围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规征收增值税。 四、国税明电[1994]6号明传电报有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从事免税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 1.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 2.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 3.外交部供应站(外交部行政司) 4.中国免税品公司(国家旅游局) 5.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6.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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