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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翔安区地税局首次强制执行纳税人不动产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2259
     
    厦门市翔安区地税局首次强制执行纳税人不动产
    ——拍卖“欠税大户”三套房产抵税

       “第一纳税大户”也是“第一欠税大户”,身兼如此“双重身份”的A建筑工程公司,近日被厦门市翔安区地税局依法拍卖三套办公房产。拍卖款被用于抵缴A公司的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共计406.53万元。

       日前,A建筑工程公司因长期欠税及虚开发票,被厦门市翔安区地税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名下三套办公房产被查封拍卖,拍卖款用于抵缴该公司的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共计406.53万元。记者了解到,这是翔安区地税局首次强制执行纳税人不动产,也是近年来厦门市地税系统金额最大的一例不动产拍卖抵缴税款案例。

       清“旧欠”生“新欠”,欠税不断
       翔安区地税局管理人员前不久发现,辖区的A建筑工程公司基本上不缴税款了。对于税务人员来说,这是个新问题。

       该公司长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所在乡镇“第一纳税大户”,也是当地“第一欠税大户”。该公司2009年以前缴税额基本上在乡镇排第一,之后三年,缴税额分别为309万元、441万元和462万元,也堪称当地纳税大户。但其中不少税款是在税务机关的一再督促下,延期缴纳的。

       税务人员每次催缴税款,A公司负责人的态度都很好,承诺一定及时补缴欠税,但事实上仍一边清“旧欠”,一边生“新欠”。

       为解决这个问题,翔安区地税局先后多次找A公司负责人谈话,甚至对A公司采取了限制其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冻结其银行账户,强制划拨其银行账户存款等措施清缴欠税,但收效甚微。常常是税务机关一采取清欠措施,A公司就制定清欠计划,承诺缴清欠税期限,但期限到时,却以资金紧张为由仍不缴纳,有时只缴少部分“旧欠”。

       进入2013年,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基本上不缴税了,欠税额明显增加。到2013年底,A公司已拖欠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各项地方税费239.18万元,滞纳金132.82万元,共计372万元。期间,翔安区地税局组织人员多次对A公司进行检查和税款催缴,但发现该公司的资金链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经常是一笔资金一进账,几分钟内就被划转出去。

       检查人员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到,A公司虽然办公场所破破烂烂,主账户上也没什么资金,但实际上采用挂靠方式拥有大小十几家分公司,另有十几个银行账户。这家公司将本该用于缴税、偿还债务的资金,以其亲属名义购置了房产,逃避纳税义务。有证人称,A公司负责人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在“钱与朋友”中他选钱,在“缴税与买房”中他选买房。

       违法行为不止欠税,还涉及虚开发票
       A公司的问题不只是欠税。翔安区地税局在后来查办一起有关石油公司涉嫌偷税的举报案时,发现A公司竟也是其中一环。

       稽查人员发现,按照甲、乙两家石油公司签订的合同,甲公司拟将其加油站资产转让给乙公司。但资金往来信息证明,在此次资产转让过程中,甲公司并未从乙公司取得转让费,A公司却收到了乙公司一笔资金。

       稽查人员到A公司检查,A公司负责人称,A公司承接了乙公司的加油站建设工程,并提供了相关的工程建设合同。结合此说法,稽查人员到银行查询并分析了A公司的账户资金流水,发现A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款项后,先扣除其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所涉及税费,再将余款转到了甲公司股东的个人账户中,接着收到了甲公司股东个人账户转来的1万元。

       根据这一关键线索,稽查人员立即约谈甲、乙两家石油公司的负责人。面对确凿证据,这两家公司负责人承认,的确违规通过A公司进行了资产转让操作,为此甲公司股东支付给A公司1万元“管理费”。A公司实际并未承接乙公司的加油站建设工程,双方所签工程建设合同为虚假合同,A公司开给乙公司的建筑安装业发票为虚开发票。通过这种方式,甲公司逃避了此次资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款。

       稽查人员经统计确认,在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A公司多次为乙公司虚开建筑安装业发票,总金额已超过千万元。

       经过进一步检查,稽查人员发现A公司将收取的部分工程款记在预收账款科目,既未按规定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也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存在未足额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A公司负责人承认了相关的违法事实。2014年3月,翔安区地税局对A公司作出了处理处罚决定,对其未按规定申报部分补征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19.89万元,加收滞纳金2.27万元,处罚款10.94万元,合计33.1万元;没收其虚开发票所得1万元,并处1万元罚款。

       至此,A公司所欠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已达400多万元。

       抓住有利时机,将三套房产拍卖抵税
       面对上述处理决定,A公司再次采取认同但拖欠缴纳的做法。由于A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无存款可供税款扣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办案人员无奈之余再次约谈A公司人员。A公司财务负责人在解释公司欠税原因时称,公司目前资金很紧张,每月需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数万元。警觉的办案人员马上想到,A公司名下应有房产,遂迅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出了协查函。房产管理部门很快回复告知,A公司2011年在厦门五缘湾购入了三套办公房产。

       获悉此信息,翔安区地税局一面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函,请求停止办理相关房产的过户手续,另一方面依法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A公司,称若A公司不缴欠税,税务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此,A公司未予理睬。

       于是,翔安区地税局依照法定程序,将相关房产委托给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将拍卖款项抵缴A公司欠税259.07万元、滞纳金135.52万元。这时,A公司主动用拍卖款项缴纳罚款11.94万元。至此,A公司此次被清理欠税、滞纳金、罚款共计406.53万元。

    税务机关有权拍卖纳税人的不动产 
     
    翔安区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汤海

       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违法纳税人采取税务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A公司给税务机关“打太极”,以边清旧欠税边生新欠税的方式长期“挪用”税款,用欠税谋取利益,以为税务机关不会也不能拿其怎么样,殊不知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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