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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这样也可以?捅破“一层纸”,税款差千万!
     发布时间:2016/6/27    来源:   阅读次数:438
     

    “案例”

    “您好,我们B公司需要向境外的集团关联M公司支付一笔技术服务费,金额比较大,想提前向您咨询有关对外支付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某大型跨国集团北京公司财务人员向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咨询。

    税务人员问:“相关服务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

    答:“都是发生在境外的,金额2000多万欧元,有没有需要特别注意的?”

    税务人员:“你们常做对外支付业务,流程比较熟悉,没有什么特殊的,根据判断进行对应收入项目的合同备案手续就可以了。”

    一次简单的咨询就这样结束了,但是事情的发展却远没有这么简单。

    “分析”

    1个月后,开发区国税局收到企业提交的合同备案资料。该合同是境内B公司与德国M公司签订的一份一揽子合同,其中囊括了M公司为B公司提供的所有IT服务项目。从合同及企业提供的举证资料上看,这份合同下的所有服务都是由M公司的技术人员通过电话、邮件、视频、远程控制等方式完成,因此基本可以判断其劳务真实、完全发生在境外。合同中包含很多计算机系统专业名词,税务人员一头雾水。

    为此,开发区国税局电话联系了企业财务人员,没有得到清晰的回复。为掌握实际情况,税务人员直接约谈了B公司IT部门的专业人士,这才让税务人员“拨开迷雾见日出”。

    B公司技术人员解释道:“公司行政、财务、人力、生产、物流等很多环节,都有专业的软件系统实行管理控制,M公司要协助我们做这些软件系统选用、初始化的系统搭建、权限管理、问题处理等工作,外方经验丰富,大多数问题通过邮件或远程处理解决了。”税务人员问:“这些软件系统是M公司自己开发的,还是从第三方购买的?”技术人员答:“这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集团公司自己研发,主要用于重要的生产环节,另一种是从第三方购入,主要用在物流、仓储、日常管理等环节。”税务人员又问:“用这些软件得花不少钱吧?”财务人员答:“我们每年都向M公司支付几百万欧元的软件使用费,这些都做过合同备案,企业所得税也都按时缴纳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因此,开发区国税局首先判断对于集团自行研发的系统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一并征税。

    对于第三方软件,企业人员认为相关软件的最终所有权不属于M公司,其只是提供支持服务,不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税务人员经过细致的案头分析,判断相关费用仍应征税,因为企业提供的举证材料显示,部分服务费实际是根据第三方公司提供服务的收费进行对应分摊,虽然对于第三方软件的使用费及服务费均支付给M公司,但实际受益人是对应的第三方公司,而且材料也不能准确量化出各方公司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因此同样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一并征税。

    通过细致的政策辅导,开发区国税局最终组织B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700万元,增值税1000万元。另据企业财务人员所述,该公司仍将有相关费用发生,预计金额达435万欧元,涉及税款约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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