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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单位丢失税务登记证正本会有什么处罚?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75
     
    1.我公司租赁了一处房产作为办公地址,该处房产没有房产证,装修由我公司负责,装修费用比较大(近1000万),为了节约费用,装修时很多事情都是自己干的,没有税务发票,租赁期是20年,装修的时候,是我公司购买材料,雇佣社会上懂装修的个人来完成装修的,为了便宜,购买材料的时候很多都没有发票,支付给装修人员的费用也仅仅是收条,现在,这部分装修费用连同装修时购买的材料该如何处理?  2.税务登记证正本丢失,已在报纸上申明,但是申明丢失原因的时候,却说成了因出差丢失,现税务专管员以税务登记证正本没有在办公室悬挂为由要罚款500元,请问老师,这个罚款有没有依据,依据是什么?1.从您上述的提供的信息看,您单位没有支付的合法凭据,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会计法、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您单位进行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您可以要求上述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否则会有涉税风险。  2.应该是有依据的。  《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第第六十条的处罚措施是,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单位将税务登记证正本携带外出,属于未按规定使用登记证,税务机关可以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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