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做了完善。
《通知》扩大了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使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内容,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对政策的一些关键点做了解读。结合解读,我们把政策要点做了梳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此次调整了哪些内容?
一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大类,在规定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是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
三是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上述政策调整有效降低了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将进一步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
调整后的优惠政策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仅在转让股权时征税,税负降10-20个百分点
《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为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解决其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此次政策调整:
一是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二是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下图)。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门类代码
类别名称
A(农、林、牧、渔业)
(1)03畜牧业(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除外)
(2)04渔业(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除外)
B(采矿业)
(3) 采矿业(除第11类开采辅助活动)
C(制造业)
(4)16烟草制品业
(5)17纺织业(除第178类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6)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7)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8)22造纸和纸制品业(除第223类纸制品制造)
(9)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除第314类钢压延加工)
F(批发和零售业)
(10) 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12) 住宿和餐饮业
J(金融业)
(13) 66货币金融服务
(14) 68保险业
K(房地产业)
(15) 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7) 79居民服务业
Q(卫生和社会工作)
(18) 84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 88体育
(20) 89娱乐业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除第9421类专业性团体和9422类行业性团体)
T(国际组织)
(22) 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