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南省地税局获悉,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于商业企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符合条件的失业登记人员,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其中招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最高可以上浮到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