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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国税流[2006]4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74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6]48号     2006-8-28

    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省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实行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的办法,我省2006年每位残疾人员可退还的增值税最高限额为3.5万元(即1-9月按实退还,10-12月按年限额的四分之一计算)。

      2、主管税务机关每月根据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认定条件、企业填报的《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见附件1)和有关资料核定其当月退还税限额,并在限额内按月退还其已征税款。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税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税。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数×每位残疾人员年度退税限额÷12

      二、关于营业税优惠政策
      1、营业税实行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的办法,我省2006年每位残疾人员可减征的营业税最高限额为3.5万元,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2、主管税务机关每月根据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认定条件、企业填报的《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征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见附件2)和有关资料核定其当月减征限额,并在限额内按月减征应征税款。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的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数×每位残疾人员年度减征限额÷12

      三、关于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2006年10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由企业实施成本加计扣除办法,即: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其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的,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残疾职工分月名单,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审核批准意见抄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不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前30日内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的书面申请报告;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3、《持残疾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
      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企业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凭证;
      7、年检年审合格证书;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由纳税人向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对享受优惠政策,且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业务的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并向相应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对于不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五、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企业是否具备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审定意见。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六、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算起,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算起。企业人员减少的,从次月起调整。

      七、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浙江省所辖各县(市)、区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的沟通,逐步建立对残疾人证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八、在2006年10月1日前持有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应在10月31日前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认定福利企业资格(表式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和退(减)税限额。

      九、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跟踪试点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试点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

      附件:
      1、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略)
      2、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征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略)
      3、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略)
      4、持残疾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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