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收入的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所以,对于授权收入的确定,会计与税法处理基本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授权收入一般按照5%缴纳营业税
例如,某网络游戏公司将自己研发的一款游戏的所有权出售,取得收入300万元,应交的营业税为15万元。假设这项游戏的账面余额200万元,已累计摊销10万元(与税法规定一致),计提的减值准备为1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该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出售无形资产是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主要形式,出售人不再保留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不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出售无形资产的情况下,由于出售企业不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应当注销所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与相应的己计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摊销),出售无形资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与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则作为相应营业外收入的减少或营业外支出的增加。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3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
累计摊销10
贷:无形资产200
营业外收入105
应交税费15
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存在会计与税法上的暂时性差异,计提减值准备时一般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无形资产出售时,相应的暂时性差异也应该转销,转销已经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
依据上例资料,该游戏公司转让该项游戏的使用权,转让期为2年,协议规定每年收取使用费50万元,并提供技术服务费5万元,假设无财税差异,则每年的会计处理,收取使用费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5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
发生技术服务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5
贷:银行存款5
计算应纳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2.5
贷:应交税费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