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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地税发[2013]176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61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3]176号       2013-9-11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升税法遵从度,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等规定,省局决定对2012年度全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开展专项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加强专项核查工作领导,省局成立了汇算清缴专项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世文,成员:汪葛平、文捷、符祥光、王平、欧阳红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所得税处,负责汇算清缴专项核查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相应成立汇算清缴专项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长由局长或分管企业所得税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核查工作。在总结去年核查工作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安排好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工作。
      另外,省局将成立专项核查组,组长:汪葛平,副组长:朱声杰,成员:林文深、宋传林、陈卫红、吴易等。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
      核查纳税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情况;核查纳税人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是否按规定缴纳入库;核查纳税人适用税率是否准确;核查纳税人所得税优惠(资产损失)等备案事项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等。

      三、核查范围和重点


      (一)核查范围:全省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核查的重点:房地产企业和小额贷款公司。
      省局专项核查组核查重点:小额贷款公司。
      各市、县、区局核查重点:房地产企业。
      各市、县、区局根据征管实际,在省局规定的重点核查对象基础上,可自行确定其他核查重点对象。

      (三)以下企业原则上不再列入本次专项核查范围:
      1.已纳入稽查检查范围的企业。
      2.2012年度已被审计、财政专员办等单位作为检查对象的企业。
      3.已被安排作为领军人才编写税务实务案例对象的企业。
      4.已按省局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提交中介机构鉴证证明的企业。

      四、核查方式
      各市、县、区局成立专项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原则上由税务人员组成,力量不足的直属局可以聘请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资质的人员参与。

      五、核查时间安排
      核查时间初定为4个月,9-12月份。
      9-12月份为专项核查工作实施阶段,9月份之前已经开展核查的市县可继续按原计划进行。
      2014年1月份为专项核查数据统计和工作总结阶段。各单位必须在2014年1月20日前将本次专项核查工作总结上报省局。

      六、核查工作程序
      各市、县、区局要进一步完善核查工作流程。
        1、实地核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核查通知书(附件1)和税务检查证。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核查的,实地核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与。
        2、实施核查和约谈过程中,按照省局的要求和制定的相关表格,认真制作税务核查工作底稿(附件2)和税务核查约谈举证情况表(附件4)。
        3、约谈结束后,根据纳税人补充提供的证据及说明,拟定拟办意见,形成税务核查报告(附件5)。
        4、纳税人存在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其他税务事项的,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6),并告知纳税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核查工作总结
      专项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局要及时对核查情况、发现问题、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上报省局(所得税处)。上报路径:FTP/省局/所得税处/林文深。
      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建议等。

      八、其他事项
      (一)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其他税种(地税负责征管)或以前年度涉税事宜,可以延伸核查。
      (二)核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三)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质,费用支付实行政府购买,支付费用标准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协会规定执行。
      (四)在专项核查工作期间,省局将对各单位的专项核查工作进行巡查,同时对各单位的核查结论(包括中介机构的核查结论)进行抽查。

      附件下载:zip文件
      1.税务核查通知书
      2.税务核查工作底稿
      3.税务核查约谈通知书
      4.税务核查约谈举证情况表
      5.税务核查报告
      6.税务事项通知书

        琼地税函[2013]59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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