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查范围:全省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核查的重点:房地产企业和小额贷款公司。
省局专项核查组核查重点:小额贷款公司。
各市、县、区局核查重点:房地产企业。
各市、县、区局根据征管实际,在省局规定的重点核查对象基础上,可自行确定其他核查重点对象。
(三)以下企业原则上不再列入本次专项核查范围:
1.已纳入稽查检查范围的企业。
2.2012年度已被审计、财政专员办等单位作为检查对象的企业。
3.已被安排作为领军人才编写税务实务案例对象的企业。
4.已按省局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提交中介机构鉴证证明的企业。
四、核查方式
各市、县、区局成立专项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原则上由税务人员组成,力量不足的直属局可以聘请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资质的人员参与。
五、核查时间安排
核查时间初定为4个月,9-12月份。
9-12月份为专项核查工作实施阶段,9月份之前已经开展核查的市县可继续按原计划进行。
2014年1月份为专项核查数据统计和工作总结阶段。各单位必须在2014年1月20日前将本次专项核查工作总结上报省局。
六、核查工作程序
各市、县、区局要进一步完善核查工作流程。
1、实地核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核查通知书(附件1)和税务检查证。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核查的,实地核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与。
2、实施核查和约谈过程中,按照省局的要求和制定的相关表格,认真制作税务核查工作底稿(附件2)和税务核查约谈举证情况表(附件4)。
3、约谈结束后,根据纳税人补充提供的证据及说明,拟定拟办意见,形成税务核查报告(附件5)。
4、纳税人存在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其他税务事项的,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6),并告知纳税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核查工作总结
专项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局要及时对核查情况、发现问题、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上报省局(所得税处)。上报路径:FTP/省局/所得税处/林文深。
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建议等。
八、其他事项
(一)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其他税种(地税负责征管)或以前年度涉税事宜,可以延伸核查。
(二)核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三)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质,费用支付实行政府购买,支付费用标准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协会规定执行。
(四)在专项核查工作期间,省局将对各单位的专项核查工作进行巡查,同时对各单位的核查结论(包括中介机构的核查结论)进行抽查。
附件下载:zip文件
1.税务核查通知书
2.税务核查工作底稿
3.税务核查约谈通知书
4.税务核查约谈举证情况表
5.税务核查报告
6.税务事项通知书
琼地税函[2013]59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