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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4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145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02-10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现将跨地区经营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管理
       (一)总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均纳入申报缴纳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实行预征率方式的分支机构应按月将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等归集汇总,填写《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信息传递单》(附件1),报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三)实行预征率方式的纳税人应进行年度清算。
       1.总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税款年度清算表》(附件2,以下简称《清算表》)。
       2.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表》逐级报送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3.分支机构在进行所属期为1月份的纳税申报时,对上年度的增值税进行清算申报,并将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清算表》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4.分支机构预缴的税额超过其年度清算应纳税额的,不再进行清算,清算税额按零填报。
       分支机构预缴的税额超过其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且差额较大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和年度清算税额的确定
       1.预缴税额
       预缴税额=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2.年度清算税额
       年度清算税额=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年度预缴税额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分支机构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总机构年度内各期申报的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1.总机构纳税申报事项
       总机构按规定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按规定可以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预缴增值税税额,总机构汇总后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当期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当期分支机构已预缴增值税税额大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只填报可抵减部分。


       总机构应记录税款抵减情况,以备查阅。

       2.分支机构纳税申报事项
       分支机构当期销售数据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3a行;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中;按预征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进行属期为1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年度清算税额(年度清算税额为负时,按零计算)与当期应预征税额之和填报在主表第21栏;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二、一般纳税人管理
       实行预征率方式的总分机构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个县(市、区)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可确定一个分支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负责本县(市、区)内全部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按规定的预征率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日常管理
       (一)实行预征率方式的纳税人,增加、减少、变更及注销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应将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名单报市级国税机关备案,跨市经营的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总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分支机构名单、上年度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税款清算等情况,以及《清算表》、调整或维持原预征率的建议及说明。

       (三)跨市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专项评估及税务检查,由省国税局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税收日常管理、检查、评估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检查、评估中发现问题应补征增值税的,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就地入库。

       四、发票管理
       (一)分支机构取得的由总机构统一支付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认证通过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抵扣。

       (二)实行预征率方式的总分机构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zip文件 
       1.《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信息传递单》
       2.《年度增值税税款年度清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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