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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地税发[2005]46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100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469号       2005-9-27

    各区局、各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持续发生的或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每年备案1次;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原有备案项目的基础上,新增的备案类项目(部分项目备案材料目录见附件1)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5]161号)进行管理。

      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备案,应给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执行。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在作形式审查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拟文上报市局,市局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拟文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由市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四、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使用《补正资料告知书》(式样见附件3),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五、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税务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见附件4)。

      六、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在回函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工作。由各区局、各稽查局审批的减免税的批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43号)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核准时限中关于“分局(局)核准时限:对申请资料齐备,属一般核查范围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属获利年度税收处理范围的,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的规定,调整为“分局(局)核准时限:20个工作日”;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退税等事项的核准时限同时调整为20个工作日。上述事项各工作环节的时限比照其他减免税审批项目的时限分配和调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43号)第三条修改为“各分局(局)在办理行政审批核准过程中,因审批核准事项(不含延期缴税)过于复杂、经办人员出差、休假、学习或需要补充调查、异地取证等原因,确需延长审批核准时限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减免税审批事项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可以延长规定审批核准时限的50%,并填写《税务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延期告知书》(式样见附件5),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决定的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从受理之日开始计算,《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43号)中关于核准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5]161号)第十九条废止。

      九、各区局、各稽查局要及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十、市局征管处在每年6月底之前汇总全市地税系统减免税情况,并拟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各区局、各稽查局、市局各业务处室应在每年6月15日之前书面向市局征管处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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