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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什么情形下可暂免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226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什么情形下可暂免缴纳营业税?   问: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什么情形下可暂免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什么情况下当事双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什么情况下当事双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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