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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个人负担个税财税政策分析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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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个人负担个税财税政策分析目前在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定合同中,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工资大多是不含税的,这样单位就要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那么这个税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又应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这部分税款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为属于工资薪酬。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的税款计算如下: 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例如:某公司聘请李某为高管,公司净付5000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负担。 ①先按不含税级距查找税率:5000-2000=3000 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125)÷(1-15%)=3382.35 ③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找适用税率(含税级距表)为15% 3382.35×15%-125=382.35元 所以单位应为李某承担税额为382.35元,也就是相当于发给这个高管5382.35元的工资。 正常计算应纳税个人所得税:(5382.35-2000)×15-125=382.35 帐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5382.35 贷:应付工资5000 其他应缴款——代扣个人所得税382.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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