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71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3-16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的要求,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对《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生效。公告生效之日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闽国税发[2012]1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6日

      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非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法后果的。

      第五条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照《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援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一)认定事实、证据、定性或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的;
    (二)重大税务案件;
    (三)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但高于或低于《基准》规定的;
    (四)依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拟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基准》所称的“个体”,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第十条《基准》中所称的“首次发现”,是指《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则》及《基准》2015年5月1日施行后,税务机关第一次发现。

      第十一条《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除特别标注不含本数外,均含本数。

      第十二条本规则及《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2020-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2020-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2020-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2020-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2020-0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2020-0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2020-0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0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