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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采掘行业常见涉税问题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67
     
    煤炭采掘业是新安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安全生产及集约化生产要求的提高,新安县煤炭采掘企业由顶峰时的70多家整合到目前的13家,入库税收占年度税收总量的比例由2009年的15.2%提高到2010年的22.2%,成为国税收入的一个重要增长极。现以新安县为个例,就如何加强煤炭采掘行业税收管理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煤炭采掘行业的主要特点(一)行业准入门槛较高。该行业实行严格的行业许可经营制度,开办煤炭采掘企业需要取得开采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证和营业执照等;资金投入往往超亿元,年设计生产能力一般在15万吨以上(2010年起整合年设计生产能力提高到30万吨以上);(二)行业税源相对稳定。产品增值额大,吨煤增值额在100元以上,行业利润率和应纳税负率分别在20%和10%以上;投入产出比相对比较稳定,巷道掘进、采面回采与使用的坑木成正比,原煤开采量与人工工资、电能、炸药成正比;(三)企业经营效益差别大,地质、地貌、煤层深浅、机械化程度、煤质等多种因素对煤炭生产企业的投入产出比和原煤价格都有较大影响。二、煤炭采掘企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一)企业人为调整销售收入。一是由于大型国有煤矿与发电企业因价格谈判存在异议,导致“发出商品”与“库存产品”长期出现误差,煤矿销售收入长期不能及时实现,影响税收及时入库;二是由于对方资金紧张或煤炭质量、发热量问题等,销售煤炭长期挂“账外账”,隐瞒收入或隐瞒原煤收入;三是将煤炭收入人为分解为煤炭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全部应纳增值税收入人为分解为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少缴税款;四是自产煤炭发生职工用煤等视同销售行为,不计或少记应税收入;五是民用煤零散销售收受现金不开票,不计或少记应税收入;六是销售报废矿车、轻轨等,不计应税收入。(二)集团内部交易转移利润。由于煤炭以企业集团形式“多家生产、统一采购、统一销售”,导致集团下属煤矿以明显偏低的价格相关联企业销售煤炭产品,转移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煤炭产品销售利润;(三)企业多转成本费用。一是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多转成本费用;二是未按规定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运费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多转成本费用;三是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多转成本费用;四是井下固定资产既提维简费又提折旧,税前重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未有明确规定);(四)购进固定资产由于部门规定和行业特点,存在与企业财务制度、税法规定不尽一致的问题,使原材料—备品、备件与固定资产难以准确划分,在税收管理上对进项税额的抵扣存在一定争议。无论准备巷道、开采巷道、回采巷道均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并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三、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一)从检查情况来看,煤炭企业日常纳税申报较正常且准期,从查出的问题来看, 该行业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不够且主动咨询较少,自认为纳税大户“税老大”思想严重,给税收管理员造成误导——企业纳税多政策理解透以致相应纳税辅导少,从而造成企业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二)税收管理员对该行业的经营情况的税务跟踪管理不到位,纳税辅导不及时,造成纳税人对有些税收政策了解不够。(三)部门配合不密切,信息交流不畅。主要表现在地税与国税、安监和煤炭、煤炭与国土资源、电力管理部门之间没有很好地配合,对各煤矿的生产经营信息没有共享。(四)对煤矿外购坑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也存在难以控管,企业采煤确实需要耗用坑木,外购坑木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数企业采取白条入账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为了多抵扣进项税额采取虚报外购坑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今年1月有一户煤矿一次申报外购坑木10多万元,而税务机关难以核实耗用真实性。这是税企双方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五)税务机关采用的以票控税也只能控制以开具销售发票部分收入,对未开具发票部分的收入无法核实,故偷、漏税现象尤其适合民用的小煤矿较为突出。(六)“疏于管理”的问题依然存在。对煤炭开采业的税收管理的第一手材料主要是来源于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资料,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如煤炭生产经营变动和应收应付账款变动等情况未能反映,信息的参考度不高,致使管理针对性不强。目前征收环节只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逻辑审核,管理环节只对纳税人的涉税事务进行管理,稽查环节只对有违法嫌疑的纳税人进行查处,而对纳税人的申报和涉税事务进行经常性、实质性的调查分析这一影响征管质量根本的日常工作却很少投入精力,从而导致对煤炭行业部分企业的税收征管质量不高。四、加强煤炭采掘行业征管的对策(一)注重宣传辅导,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一是在日常煤炭税收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税收宣传活动,重点对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及时向纳税人通报有关税收信息,解释有关政策的变动情况,进行办税辅导;二是要定期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及时掌握情况,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二)加强税务干部的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一是税收管理员要精通税收业务知识、财会知识,计算机知识,具备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情况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二是要加强对税务管理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核算方法,逐步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把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三)加大税务检查力度,提高稽查的威慑力。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优势,开展对煤炭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做好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煤炭企业,采取公开曝光的形式,起到震慑税收违法分子的作用。(四)建立联系会制度,强化信息共享。一是定期召开税务、煤炭、工商、土地、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会,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二是积极争取政府建立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终端,依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准确掌握煤炭企业产量,在此基础上,加大计税价格监控,通过了解掌握的产量、销售价格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应纳税款,做到应收尽收。(五)对症下药,扼制矿山转让过程中的偷逃税。针对上述矿山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使用的不缴或少缴税款手段,建议成立股权转让税收检查领导小组,从管理、法规、稽查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检查工作组,制定严密的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煤矿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六)加强煤矿投资建设期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当前正处在新安县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投资力度不断加大。煤矿基本建设投资作为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实施重点工程央企施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就地纳税跟踪管理,实现煤矿外包工程税收的有效控管。(七)对查帐征收企业建议对维简费制度进行修改。维简费用的使用范围,文件上虽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井下领用的许多材料如铆钉、护网等,既可以用作井下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维简费用开支的项目,也可用作安全费用列支的项目,还可以作为企业井下工作面的日常性支出,企业对上述支出没有严格划分,基本是都是直接计入生产成本,造成应由维简费用、安全费用列支的费用,与正常的生产费用相混淆,形成多列成本的问题。税务人员在实践中对此划分不易准确掌握,与企业易形成理解争议,形成纳税风险。因此建议将计提维简费用方式改按计提折旧方式;或者是维简费用计提达到投资价值后不再计提,对已经计提的超过设备价值的部分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企业建立严格制度区分井下材料的使用项目,准确划分好用于维简费用、生产项目的支出,不能严格划分的不得税前列支,或按核定的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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