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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 关于干姜 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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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 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 2010.8.19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财税[2009]9号解读: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适用范围公布 关联政策: 1.国税函[2009]90号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 小水电可按6%征收率缴增值税 3.增值税中简易征收方法总结 下载: xls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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